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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私生活不是自己的

鉤沉

作者:倪方六

在中國古代,官員的生活作風問題備受重視:“重婚”是重罪,律文嚴禁“二奶”轉正,“家外有家”或被摘去烏紗帽。

“重婚”是重罪

在中國古代,統治者出於規範封建倫理,維持統治秩序和教化百姓的考慮,曆代朝廷都出台對官員生活作風進行約束限製的規章製度。那麼,古代官員能娶兩個甚至三四個老婆嗎?答案是否定的。

在古代中國相當長的時間裏,實行的是一夫一妻製,上自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是這樣,而不是一夫多妻製。但在“一妻”之外允許納妾,即過去民間所說的“娶小老婆”,亦即所謂的“媵妾製”,合稱為“一夫一妻多妾製”。

從先秦到清末,中國是一直禁止男人娶兩個老婆的,曆朝曆代的法律中,都嚴禁“有妻更娶”。

而且越往前對“重婚罪”的處罰越重,先秦時可以判處死刑。雖然在元代以後對民間娶兩個老婆處罰減輕,但對官員的處罰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烏紗帽,清代則要降級使用。

律文嚴禁“二奶”轉正

“重婚”不行,多納兩個媵妾總可以吧?也不行,再大的官也不能隨意娶小老婆的。

媵與妾名分不同,媵是次妻(側室),在家庭中地位高於妾。一個官員可納媵妾數量的多少,與其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相掛鉤。官大者多,反之則少。

以唐、明兩朝為例。唐製規定:親王等媵妾10人,二品官媵妾8人,三品及國公媵妾6人,四品媵妾4人,五品媵妾3人。明製規定:親王媵妾10人,世子郡王媵妾4人,將軍媵妾3人,中尉媵妾2人。

應該指出的是,這裏規定的人數,可以不娶足但嚴禁“超標”。如何娶,何時娶,什麼情況下可以娶足數,也有明確規定。如在明代,親王可以一次選納10名媵妾,而世子郡王則不可以一次納滿4人,25歲時無子可以納妾2人,如果納後生子,另外2個“納妾指標”則作廢。

對於官員的“納妾指標”,漢朝控製得最為嚴格。據漢蔡邕《獨斷》,漢代“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但是即便有了“納妾指標”,也不是什麼樣女子都能納的,逃亡的、地位不匹配的、自己下轄州縣民女,都不能納娶。

還有一個規定,禁止官員將“樂人”亦即女藝人納為妻妾。《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有相同規定:“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

時下被人們所熱議的“二奶”轉正現象,在中國古代也受到嚴格控製。古代管這種現象叫“妻妾失秩”,法律上明文規定不可以,違者受懲。唐、宋法律規定,以婢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對此行為責罰減輕,不再流放,而是改為杖責,“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

“家外有家”咋處罰

雖然法律規定嚴格,但官員“亂來”超標納妾或變相納妾現象仍屢見不鮮。如在唐代,好多官員都“家外有家”。

唐代官員管養情婦叫“置別宅婦”,這種醜行一旦曝光,輕者遭紀律處分,重者摘去烏紗。《唐會要》記載,唐玄宗“開元三年二月敕:禁別宅婦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貶遠惡處。婦人配人掖庭”。唐德宗時,翰林學士吳通玄因為包養了一名宗室女,成為一條罪狀被告到皇帝麵前。

除了繞開納妾指標限製,包養情婦外,古代官員最常見的生活作風問題,還有以狎妓為主的性消費。

在中國古代,不少地方有青樓存在,但並非每朝都允許官員隨意逛妓院。在宋以後,妓女的主要服務對象是普通消費者,而非官員群體,朝廷則時緊時鬆,或全部或部分地開始限製官員的性消費行為。

宋仁宗時曾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赴妓樂”。宋神宗時更擴大到整個司法領域,所有監察官員一律禁嫖。時丞相王安石親自主抓官員嫖娼問題,不少官員因此被查處、降職。據《宋史·王洙傳》記載,當時的筆杆子、京官王洙,僅因在賽神會時與歌妓混坐在一起,便觸犯了當時的“幹部行為準則”,遭禦史彈劾,被貶為濠州知州。

有的官員因嫖妓被曝光,不得不主動提出辭職。據南宋趙德麟《侯鯖錄》,宋仁宗時錢塘縣令韓汝玉夜宿妓院,手下辦事員第二天一大早有意站到妓院門前聽差,出縣令的洋相。氣得韓汝玉將那辦事員痛打了一百大板後,書麵向時任杭州知府範仲淹請辭,稱“韓某無狀不檢,為吏所侮,無以範民,請一解令歸”。

幸好範仲淹比較開明,在辭職信上批示:“公傑士也。願自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