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薪酬製度(2)(1 / 3)

二是通過平衡比較,公務員的工資可及時向企業員工的工資“跟進”,較好地解決公務員工資水平偏低的問題。因為在市場經濟體製下,企業員工的工資水平會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逐年提高,而公務員的工資是國家根據程序調整的,如果立法中沒有“平衡比較”的規定,就會缺乏市場調節所具有的彈性和靈活性,以致公務員的工資水平往往提高相對緩慢,挫傷公務員的積極性,影響公務員隊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4.物價補償原則。即國家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動,適時調整公務員的工資,使工資增長率高於或等於物價上漲率,以保證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實行這一原則,主要是因為當物價上漲時,作為獨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勞資雙方談判的結果調整職工的工資,而公務員的工資是經過法定程序調整的,各行政機關不能根據物價上漲的情況自發地進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要保證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就需要實行物價補償製度,從國家財政中支付。

5.法律保障原則。擔任一定職務和級別的公務員,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享有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與公務員享有的其他權利一樣,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是基於公務員的身份發生的,並受國家法律的保障。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減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也就是說,增加公務員的工資及保險福利待遇,必須是在公務員遇有晉級、晉職、定期晉升工資檔次、調整工資標準、調整保險福利待遇等情況時,才能按照規定進行;減少公務員工資及保險福利待遇,必須是在公務員遇有受到降級處分、降低職務等情況時,才能按有關規定進行。不能隨意增加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是強調工資製度和保險福利製度的嚴肅性,嚴明工資紀律,維護全國政令的統一;不能隨意扣減公務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是強調公務員獲得法定勞動報酬、享受法定保險福利待遇的權利應受保護,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隨意扣減公務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公務員有權提出申訴,並追究法律責任。

(三)現行的公務員工資製度

現行公務員工資製度從1993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主要內容如下:

1.實行職級工資製。公共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除工勤人員外)實行職級工資製。其工資按不同職能,分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個部分。其中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是職級工資的主體。

(1)職務工資。職務工資按工作人員的職務高低、責任輕重和工作難易程度確定,是職級工資中體現按勞分配的主要內容。在職務工資標準上,共設12個層次的職務,每職務層次設若幹工資檔次。工作人員按擔任的職務確定相應的職務工資,並隨職務及任職年限的變化而變動。

(2)級別工資。級別工資按工作人員的資曆和能力確定,也是體現按勞分配的主要內容。公務員的級別共分為十五級,一個級別設置一個工資標準。

(3)基礎工資。基礎工資按大體維持工作人員本人基本生活費用確定,各職務人員均執行相同的基礎工資。

(4)工齡工資。工齡工資按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齡工資相應增加,一直到離退休當年止。

2.建立正常的增資製度。為了使公務員工資有計劃增長,保證新工資製度正常運轉,建立了相應的增資製度。具體辦法是:

(1)晉升職務工資檔次。公務員正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要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進行。考核優秀和稱職的,每兩年可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並從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個月起兌現;考核不稱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2)晉升職務工資。公務員職務提升後,按新任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3)晉升級別工資。晉升級別的公務員,均可相應增加級別工資。公務員在原級別任職期間連續五年年度考核稱職或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在本職務對應的級別內晉升一個級別。公務員的級別達到本職務最高級別後,不再晉升。

(4)增加工齡工資。公務員的工齡每年增加,一直到離退休為止。

在正常晉升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情況下,國家定期調整公務員的工資標準。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的增長情況,適當提高基礎工資;根據國家經濟發展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增長,定期調整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標準。

3.改革獎金製度。實行職級工資製後,又改革現行的獎金製度,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對優秀和稱職的公務員,年終發放一次性獎金。獎金發放辦法是:對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的人員,年終發放一次性獎金,獎金按本人當年12月的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4項之和)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