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職問題。建國以後,我國一直實行幹部退職製度。所謂退職是指公職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未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或因公(工)喪失工作能力而離開工作崗位,稱之為退職。退職待遇低於普通退休待遇。隨著公職人員製度的建立和推行,公職人員將實行養老保險金製度,按照公職人員的工作年限等情況確定不同的養老保險金,因此不需要再分為退休、退職兩種製度;再者,從現在的實際情況看,一般也不會出現參加工作幾年就到退休年齡的情況,突然喪失工作能力的現象也隻是極少數。因此,退職作為單獨製度存在已失去實際意義。為統一政策,規範製度,公職人員退休製度取消“退職”形式,統稱為退休。
四、公職人員退休後的待遇
公職人員退休待遇是公職人員退休製度的核心內容。合理確定公職人員的退休待遇,關係到能否保證公職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關係到整個公務員隊伍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社會的安定和發展。因此,確定公職人員退休後的待遇,就必須遵循三個基本原則:一是確定科學的退休金計發標準和辦法;二是體現功績原則,鼓勵敬業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調節機製。
公職人員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他福利待遇。
(一)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公職人員退休後應享有的政府權利。公職人員退休後,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變。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組織退休公務員學文件、聽報告,參加有關的活動,通報有關情況,使他們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大事,勉勵他們在新的形勢下,繼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發揚光榮傳統,永葆革命青春。
(二)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務員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資製度改革後,公職人員實行職務級別工資製。公職人員退休後,其退休金的計發辦法是: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公職人員基本退休金也應適時調整。其調節辦法是:在國家統一調整生活必需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公職人員並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在職公職人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準。
2.地區津貼。1993年工資製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製度。公職人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這也是公職人員退休生活待遇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三)其他福利
1.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公職人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公職人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職人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職人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2.住房待遇。公職人員退休後,其住房標準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公職人員的規定執行,並給予優先照顧。
3.喪葬、撫恤待遇。退休公職人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費、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公職人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五、公職人員退休後的安置及管理
(一)安置
退休安置是公職人員退休製度的一個重要內容,直接關係到公職人員退休後的生活,同時對解除在職公職人員的後顧之憂,安心本職工作,也有一定的意義。退休公職人員的安置,包括安置地點的選擇、住房和接受單位的落實、退休經費和其他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麵。凡退休後在其工作地點是縣級行政區域內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
1.安置原則。
安置工作應當堅持以就地安置為主的原則。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對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去向,本著有利於控製大中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作出一些規定。實踐證明,對離退休人員過多地進行異地安置,不僅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不利於離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特別是隨著住房、醫療等製度的改革,異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費用耗資巨大,往往有許多難以解決的困難。
2.安置條件。
公職人員退休後,一般應當就地安置。這是因為,公職人員的職業相對穩定,在一個地方長期工作,對環境比較適應,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礎,就地安置後,方便生活,方便管理。少數退休公職人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可異地安置,但要從嚴掌握。這部分人主要是指隻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婦同在一起、但身邊無子女照顧的;由內地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身體確實不適應繼續在當地生活的。到京、津、滬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從嚴掌握,分別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