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請人申請人事爭議仲裁時,必須采取書麵方式,即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電話、郵編等。如果申請人是單位,則應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電話。
(2)被申請人的名稱,即單位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聯係電話、郵編。如果被申請人是個人,則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電話、郵編。
(3)申請仲裁的具體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4)受理仲裁的機構名稱。
(5)申請人簽章,並注明申請提出的日期。
(6)附注:應寫明申請書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6.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麵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人事爭議仲裁的機構
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是行政機關內部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在我國,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人事部設立人事仲裁公正廳,處理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各部委直屬在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事爭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縣(市、區)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管轄範圍內的人事爭議。
仲裁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若幹人,主任可以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聘請有關方麵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仲裁費用的收取和管理等日常工作。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
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製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單數仲裁員組成,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立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和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麵形式申請其回避: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或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三、人事爭議仲裁的程序
人事爭議仲裁的程序是從仲裁申請到裁決的全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仲裁委員會、仲裁庭、仲裁員、申請人、被申請人,人事爭議其他關係人等必須遵守有關的製度、步驟、方式與方法。
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的有關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程序是:
(一)申請
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麵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按被申請人數遞交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申請人是單位,則應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麵通知當事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