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家族企業的重要的利益相關者,政企關係是環繞企業的製度互補結構的重要部分。許多學者認為,二戰後東亞經濟的發展是一種典型的政府主導下的趕超型經濟。在這種體製下,政府控製大量稀缺的經濟資源,並且全麵深入地幹預經濟生活,因此,家族企業與政府關係的親疏遠近,將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企業的發展前途,成為影響家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節就把注意力集中於對企業而言這個重要的權益所有者———政府,探討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及此種關係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具體的分析結構如下:首先一般性地分析發達國家政企關係及主要模式,然後結合東亞經濟發展的特點,歸納東亞家族企業與政府關係的特點,即政府統製型政企關係,最後對其進行簡要評價。通過分析政企關係,可以掌握政府在東亞家族企業發展及企業製度結構形成中的作用,完善對企業製度的整體認識,並進一步厘清企業內外部製度之間的相關關係。
一、發達市場經濟中的政企關係
在社會經濟運行中,政府和企業是兩個最基本的行為主體,兩者之間不斷變化和日益複雜的關係,對經濟績效和居民生活都會產生重大影響。為了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國家一般要界定這兩個行為主體的作用範圍,使它們在各自的分工範圍內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
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行政資源主要配置在宏觀調控和微觀規製上,並通過這些職能的發揮與企業活動發生聯係。政府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保持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穩定性,使社會和經濟協調發展。政府的微觀規製是政府站在完全中立的立場上,利用法律、法規對微觀主體實施的外部管理,其作用的性質是彌補市場的缺陷。由此也決定了政府的微觀規製隻針對那些市場機製不能發揮作用的特定產業部門,它與宏觀調控一樣,是市場經濟內在的要求,也是市場經濟國家政府不可缺少的經濟職能。所以,市場經濟中政府的宏觀調控和微觀規製構成了企業運行的外部環境。在這種市場條件下,政府在處理與企業的關係時,是圍繞市場這條主線來分析哪些事情是企業自己可以確定的,哪些需要政府來幹預。政府通常處於市場之外,通過控製市場參數,間接對企業施加影響,不存在行政性的直接幹預。政府的法律、措施完全透明,在行使管理權力時,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從政府與企業的權利結構看,由於政府的法律規則明確且穩定,政府不能輕易改變規則,政府對企業的限製作用很小,政企關係始終保持公平交易的關係。政府是公共權力的代表,對所有的企業一視同仁,不與任何企業保持特殊關係,以至於人們稱這種政企關係模式為“離散型”政企關係。
當然,在發達國家內部,由於不同的經濟發展曆史,也存在不同的政企關係,如日本的政企關係相對來說非常緊密,有人稱之為“朋友式”關係。這也提示我們,政企關係沒有固定的模式,一國(或地區)存在什麼樣的政企關係,取決於一國(或地區)經濟所處的曆史環境、經濟發展階段以及市場經濟發育程度等眾多因素。
二、趕超型經濟與權威主義政府對政企關係的影響
東亞經濟具有典型的趕超型經濟特征,這種經濟特征導致政府在國家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進而決定了政府和企業的關係呈現出與西方發達國家的不同之處。
1.東亞趕超型經濟與政府幹預。
東亞各國在二戰前大多是發達國家的殖民地。長期的殖民統治,使得各國經濟發展落後,具有所謂“後發展症候群”的重要特征,如市場體係發展不良、資金匱乏、技術水平低下等。後發展的地位決定了它們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都處於“趕超”先發展國家的狀態。後發展經濟的特征和趕超經濟的性質決定了政府在實現趕超過程中必須起主導作用,這意味著東亞國家政府有必要對經濟進行更深程度的幹預,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第一,後發展國家不能跟在先發展國家後麵亦步亦趨,而必須另辟發展的蹊徑。“要使現代化、產業化在這樣的社會紮根,就不能缺少由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切實現代化、產業化政策。後進國家的社會發展隻能依靠自上而下的引導。”在不發達國家內部,“市場秩序”還未壯大到能夠整合社會秩序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現代化發展不得不求助於強大的國家力量:通過強人政治的有效統治,來維持整個社會發展的秩序和安定,為經濟的繁榮與發展,以及為中產階級的發育、壯大,創造一個比較穩定的社會環境。” 第二,政府在發揮潛在的“後發優勢”、克服“落後劣勢”中起重要作用。經濟史學家亞曆山大·格申克龍曾提出著名的“後發優勢”理論,即一個後發展國家的工業化速度可能要比發達國家快,主要原因是它可以利用、模仿更發達國家的技術革新成果。換句話說,就是落後國家可以通過發展和技術革新來“濃縮”工業化進程。但這僅僅是一種可能性,因為後發展國家同時麵臨著更多的不利條件,由於現代組織不發達、技術水平低、社會閉塞等原因,後發展國家在國家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必然遇到巨大的挑戰。因此,要使潛在的後發展優勢變成現實的優勢,需要政府發揮作用,發揮“後發優勢”,克服“落後劣勢”。正如格申克龍對東南亞早期工業化的經驗所總結的,“一國經濟越落後,特殊製度因素(共同目的在於增加對新生工業的資本供給,以及給予企業家以較集中的和消息較開通的指導)在工業化中起的作用就越大;一國越落後,上述因素的強製性和內容的廣泛性就越顯著。” 第三,政府在克服市場失靈、培育市場體係方麵要發揮重要作用。傳統的政府幹預市場的理論基礎是市場失靈,即市場在克服壟斷、解決外部性問題和提供公共產品等方麵存在缺陷,因此需要政府的幹預。在後發展國家,不僅可能存在市場失靈,而且由於各生產要素市場如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和技術市場等缺失或發展不完善,市場機製長期無法有效運作,資源難以得到有效配置。因此,要求政府一方麵必須運用產業政策等政策手段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另一方麵必須大力促進市場的發育,培養市場主體,促進生產要素的流動,降低私人在解決資金和技術問題中的風險。
第四,政府在維護民族經濟利益中要發揮重要作用。雖然東亞國家和地區在二戰後陸續獲得了民族獨立,但國際上強大的壟斷資本勢力從來也沒有放棄對發展中國家的支配和控製,民族經濟的發展時刻受到來自國外的威脅,私人經濟對此幾乎無能為力,為了迅速擺脫經濟落後製約的局麵,同時有效地抵禦外部壟斷資本的滲透,政府幹預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幾乎是惟一的選擇。
2.東亞的權威主義(authoritarainism)政府與政企關係。
政府對經濟的幹預能力和幹預程度以及政府與企業的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的類型。根據政府引導私營經濟活動的能力與主要協調活動發生的政府層次不同,青木昌彥、金瀅基、奧野-藤原正寬提出並分析了三種類型的政府———“權威的”、“基於關係的”和“基於規則的”政府。他們認為,美國政府的製度最接近於“基於規則的政府”,而日本的則可以描述成一種“基於關係的政府”,東亞的政府是“權威主義的政府”。所謂“權威主義的政府”,即立法、司法和行政權三權以及政府的各部委均為“最高權力”所支配的高度集權型政府形態。在這種政府中,立法、司法和行政權三種職能性權力最小限度地分離,管轄權是集中的。一個不受立法機構製約,也不受司法部門製約的權力極大的中央機構控製著整個經濟。民間企業通過直接向最高權力行使影響力來實現自己的利益。
韓國、中國台灣、東南亞等幾個東亞國家和地區,盡管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卻都處於軍隊或特定政黨握有絕對政治權力的狀態,如韓國樸正熙政權、新加坡人民行動黨等都是長期一黨當權。其結果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及政府內部的各專業部委事實上為這些政治勢力所控製,成為青木昌彥等所說的權威主義政府形態。“就權威型政府而言,在諸如培育特定產業等需要把國家的資源集中用於某種特定目的時,由於可以運用自身的強有力的主動權因而這種宏觀調節易於實現。但是其弱點是部分政治勢力獨裁和政府腐敗的可能性大。”從政企關係的角度看,在這些國家或地區之中,由於立法、司法和行政權被強有力地統一在一起,政府的權限大且訴訟費用近乎高不可攀,民間企業對政府的討價還價能力極小。政府能根據形勢變化的需要按自己的意願隨意修改規則,對企業行使權力的能力極大,能左右家族企業的發展。為此,各企業都想方設法同政府搞好關係,雙方形成了緊密的、政府統製型的政企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