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是東亞各國經濟發展的微觀基礎,是東亞國家和地區的重要經濟力量,是二戰後東亞現代化、產業化命脈和根本所在,“目前許多發展中國家由於缺少類似東亞的家族組織,也沒有其他可替代性的組織資源,本土資本未能形成,更沒有積累。因此也就難以吸引外來資本,隻好成為被經濟全球化遺忘的角落。”東亞家族企業的發展,不但幫助東亞各國和地區完成本土資本的成長與積累,而且在東亞各國(地區)的產業結構升級、擴大出口和保證就業方麵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當然,由於各國(地區)的經濟狀況和發展戰略不盡相同,家族企業在各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也有所區別。
一、家族企業在產業結構升級中的作用
東亞地區由於長期淪為西方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經濟發展落後。在經濟起飛前,除了新加坡和中國香港以外,各國(地區)都是以農業為主,工業基礎極其薄弱。1960年,農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泰國為40%,馬來西亞為36%,印度尼西亞為54%,菲律賓為26%;工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泰國為19%,馬來西亞為18%,印度尼西亞為14%,菲律賓為28%。直到1962年以前,台灣地區農業在經濟中一直占據主導地位。1952~1962年台灣地區農業生產淨值占島內生產淨值的比重年平均為32.1%,工業不足25%。韓國的農業比重更大,1953~1961年,農業和漁業在GDP中的比重為40%,而製造業的比重僅為13%。 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中國香港、韓國、中國台灣和新加坡(被稱為亞洲“四小”)利用美日等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勞動密集型產業的機會,引進外國的技術與資本,憑借本國低廉且優質的勞動力優勢,實現了第一次產業結構的升級,之後在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中期後又分別向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轉變。東盟主要國家印度尼西亞、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等經濟發展水平較亞洲“四小”落後,當亞洲“四小”進行第一次產業結構升級,並發展出口導向經濟時,這幾個國家還在實行進口替代。70年代中期後,才轉為麵向出口,同時承接了日本和亞洲“四小”轉移過來的勞動密集型產業。90年代由於國內工資上升導致生產成本增加迫使東南亞各國產業結構調整,從勞動密集型向資本和技術密集型轉變。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東亞各國和地區的產業結構發生了顯著的變化。農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下降了,工業和第三產業的比重大幅度上升。
在東亞各國和地區產業結構升級的過程中,尤其是在產業結構升級的初期階段,家族企業成為一支重要的推動力量。產業結構升級的過程也是家族企業成長的過程。由於各國社會曆史條件和政策的差異,家族企業對產業結構升級的具體作用在各國表現不同。
1.東南亞家族企業的作用。
在東南亞,殖民地時期華人家族企業按產業領域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初級產品基礎型,包括橡膠加工業、錫礦開采業、製糖業等;第二種是商業基礎型,包括貿易、海運、金融等產業,以及與初級產品基礎型經營相關的產業領域,它們是外國資本與原住民的傳統經濟間的中間媒介。當然也有少數同時擁有上述兩種類型的綜合性大企業。長期的生產和經營實踐,使華人家族企業積累了一些資本和比較豐富的生產經營經驗。
獨立初期,殖民者的離開在經濟部門中造成很多“空缺”,而此時原住民“補缺”的力量和準備不足,華人家族企業憑借已有的資本迅速占領了外國資本撤離後的產業空間,為隨後的產業升級做好了準備。在20世紀50年代開始到70年代的進口替代工業過程中,華人家族企業是主要的經濟力量。它們響應政府政策,利用原有的商業和工業基礎,不斷引進外國的工業設備和技術,向工業領域轉移,使其工業化程度不斷提高,提供滿足各國國內市場的進口替代品。除了自身及時調整投資結構以推進產業升級外,華人企業還積極與外資合作。由於它們財力比較雄厚,又掌握了比較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有較好的商業信譽和國內外廣泛的商業網絡,因此成為外資合作的首選對象。在20世紀80年代初,印度尼西亞共與外國資本建立合資企業685家,多數是由家族企業與外國資本聯合建立的。它們先是成為這些外國企業產品的代理商或推銷商,之後發展到與外商合資聯營或建立自己的工廠企業。通過與外商合作,不僅彌補了資金不足,而且從合作中學習更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它們不斷退出傳統產業,向現代性產業部門拓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現代化。
比較東南亞各國1930年和1969年華人在各部門的投資可以看出,華人企業在第一和第三產業的投資減少了,更多的資本流向了第二產業。
進入20世紀80年代後,東南亞各國相繼製定和實施了在繼續發展麵向出口工業的基礎上,重點發展基礎工業、重點工業以及基礎設施的產業政策,以實現產業結構的升級換代。許多華人企業投入巨額資金,參與大型重點工業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對推進東南亞各國產業結構調整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總之,東南亞華人家族企業在產業結構升級中的作用可以概括為:在獨立初期,填補了殖民者離去後的產業空白,為產業升級準備了條件;充分利用各國豐富的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在政府政策的導引下,積極實行從商業、農業到勞動密集型產業的轉移;憑借較雄厚的資本和豐富的生產、營銷經驗成為外國投資者在各國的合作者和國際轉移產業的承接者。當然,由於華人家族企業資本較少、技術水平較低,在東亞的重化工業和技術密集型產業中沒有能夠起主要作用。2.台灣地區家族企業的作用。
台灣地區的家族企業從規模上分為占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和少數的集團企業。兩類企業在產業結構升級的不同階段承擔了不同的角色。中小企業在產業升級和工業化的初級階段起了主要的推動作用,而集團企業在重化工業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發展中成為與官營資本並駕齊驅的力量。
殖民地時期台灣地區是以農業為主的社會。為數不多的當地工業也是以家族企業為主的中小型工業,並停留在技術水平較低的階段。1945年以後,家族企業有了較大的發展,但多是小規模、低檔次的。1949年台灣地區7049家民營工業中從事食品業的占總數的一半以上。 20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初期,台灣地區的經濟以農業為主,工業不發達。大量的家族企業主要從事以農業原料為主的食品工業,配合其他產業發展的機械業,以橡膠、造紙及油脂業為主的化學業,以及利用台灣地區森林資源為材料的製材及木製品業。20世紀60年代初,台灣島內市場達到飽和,為了利用廉價工資的國際比較優勢,台灣當局適時製定了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的輕工業拓展出口的工業發展戰略。家族企業進口機器設備和原材料,主要加工食品、紡織、塑膠等勞動密集型出口產品,成為勞動力密集型產業發展的中堅力量。至1972年,島內的中小企業從1961年的5萬多家猛增到60餘萬家,10多年增長了10餘倍,占台灣地區企業家數的比重高達95%以上,產值占GNP的60%。 隨著台灣地區經濟進入轉型期,島內中小企業基本完成曆史賦予它們推動加工出口經濟發展的使命,至於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轉型的重任,不得不由集團企業來承擔。集團企業由紡織、食品、塑膠等傳統的輕工業以及商業起家,在第一次產業升級中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據統計,1972年,台灣地區100家集團企業的核心公司,經營紡織業的有28家,食品業14家,塑膠及化學業10家,合板木材業5家,總共57家,占了一半以上。它們的資金雄厚,生產規模龐大,技術力量相對較強,經營管理水平也較高,因而有一定的能力進行技術開發、人才開發以及產品創新等長期性投資,在推動產業升級和經濟轉型方麵,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的重化工業以及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的發展中,由於需要大量的資金和較高的技術,產業升級多是由集團企業與公營企業進行的,中小企業在重化工業推進中沒有起到主導作用。集團企業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可以從其投資方向的變化中體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