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東亞金融危機爆發之前,公眾和學界就注意到了基於政府主導型經濟體製而形成的家族企業與銀行及政府間的不當關係及其弊端,並疾呼要改革家族企業製度及相應的金融製度和經濟體製。但是,麵對既得利益集團的壓力,政府缺少勇氣和魄力乃至動力(部分政府官員也是既定製度的獲利者)來改變現狀。危機爆發後,公眾的觀點與IMF意見的一致性使本來不可能進行的改革變為可能。金大中在1998年3月接受美國《時代》周刊記者采訪時說,“沒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這樣的改革甚至是不可思議的。因為這些大公司會抵抗,所以實現改革是非常困難的。我決心利用IMF的改革規定來改革我們的經濟製度,以便我們能為21世紀的反彈做好準備。” 在東亞金融危機後,以各國經濟的重建為開端,家族企業製度發生了相應的變革。這些變革,既是家族企業在新的發展環境下衡量利弊後的自發要求(誘致性製度變遷),也是在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的外在強製壓力下的被迫改變(強製性製度變遷),它是一種混合性製度變革。但若要考慮兩種力量的對比的話,可以說是外在壓力或者說政府強製性更大一些。這也暗示了變革的成敗多少取決於政府改革的決心和努力。
一、東亞家族企業製度變革的內容
東亞家族企業製度是一個完整的體係,包括企業內部體製和環繞企業的外部製度互補結構。因此,一個成功的變革是要從兩個方麵入手的,從東亞的情況來看,的確是這樣的。一方麵,政府統製型經濟體製向徹底的市場經濟體製轉變,為改善政企關係和銀企關係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另一方麵,家族企業的內部體製也被迫變化。東亞國家試圖引入西方盛行的現代公司治理的規則來培養具有競爭力的企業,其基本要求是:重視股東權利和價值;強調董事會的作用;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等。這幾方麵恰恰是東亞家族企業所缺少的。
1.由統製型政企關係向市場導向型企業關係轉變。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東亞金融危機的打擊,使得東亞各國政府認識到改革政府職能的重要性。在趕超經濟中形成的政府主導型經濟體製,使得政府過多幹預經濟,包括幹預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經營,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政府產生依賴感,並滋生了道德風險,從而降低了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政府幹預經濟還滋生了官僚主義和腐敗。東亞家族企業與銀行間的人情信貸以及政商勾結都來自於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幹預,因此,要改變環繞企業的外部製度互補結構,建立健康的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關係,實現銀行和政府對家族企業的有效外部監督,首先就要改革政府主導型經濟體製,減少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幹預和對企業的控製,為所有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在東亞金融危機後,東亞有些國家的政府已在著手推進經濟體製的轉換。韓國金大中政府提出要建立民主的市場經濟,廢除一切不必要的政府限製和優惠,鏟除官治經濟的根源,不允許官商之間繼續勾結,要把企業從權力的鎖鏈和庇護下完全解放出來,讓企業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競爭。金大中曾堅定地說過,“財閥的時代正在結束,而不管它們願不願意……我們將通過法律取消它們迄今得到的一切特權,並防止它們得到新的特權。”為此,金大中政府也采取過一些堅決果斷的措施,不惜以包括大宇在內的大財團的相繼破產為代價。2003年2月,盧武鉉領導下的國民參與政府成立,他們繼續推進改革,為消除政經勾結,積極推動檢察獨立,並向“四大權力機構”(檢察廳、國家情報院、國稅廳、警察廳)開刀,體現出了政府改革的堅定決心。
在東南亞,各國政府開始著手治理由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幹預帶來的貪汙腐敗、裙帶資本主義及經濟缺乏透明度等問題。泰國前總理耶拉春(AnandPanyarachun)首先在亞洲實施了民主自由化,在泰國創建了世界上第一個反腐敗法。1998年1月,泰國新憲法規定,泰國政府內閣部長必須公布自己所得稅款額,此為泰國當局致力於撲滅政治貪汙的措施之一。印度尼西亞是被國際社會指責最多的國家,哈比比上台後曾表示要決心根治腐敗和朋黨資本主義。1999年6月1日,印度尼西亞銀行債務重組機構毫不留情地公布了負債最高的200家公司名單,其中大多數是與前總統蘇哈托家族有關的公司,表明政府欲割斷不當的政企關係的堅定立場。
總之,在東亞,隨著金融危機帶來的各國政局的改變,各國政府轉型,社會民主化、法製化進一步加速,政府對企業經營的直接幹預和控製將逐漸減少,政商結合的發展模式將漸漸衰落,大型家族企業集團將不再依賴與政府的關係而生存和發展,更多的是由市場競爭決定企業的優勝劣汰。
2.加強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建立市場導向型銀企關係。
東亞金融危機前,由於政府對金融機構監管不嚴,且由於銀行國有體製下遺留的後遺症,銀行沒能按照市場經濟中的商業原則來處理與家族企業集團的關係,也未能發揮其作為債權人對貸款企業進行監督的職能,導致關係借貸盛行,成為引發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危機後,各國政府都加強了對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監管,要求銀行按照國際標準提高資本充足率和進行貸款分類,建立壞賬準備金,實行標準的會計製度和信息披露製度,建立新的經營框架以利於風險控製和健全貸款管理。 泰國中央銀行強化了謹慎原則標準(prudentialrequirement),嚴格對呆賬、壞賬的定義與準備金要求;強化資產評級要求,將資產評級的時間間隔從12個月減少到6個月;加強泰國中央銀行的地位和權力,泰國中央銀行成立獨立的稽核機構,對金融機構的問題進行舉證,並有權對包括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金融機構進行場外稽核。
1998年4月,印度尼西亞政府頒布第56號總統令,根據國際標準頒布新的風險資產分類、貸款損失準備金等防範規定,要求全部銀行在1998年年底接受由國際認可的稽核公司所做的貸款有價證券的核審,並要求印度尼西亞私人銀行定期向印度尼西亞銀行報告其外債情況,以便維護今後銀行係統的健康發展。印度尼西亞銀行還采取一係列增強銀行係統、增進銀行監管的措施,包括改善銀行管理、加強內控機製,提高金融信息披露水平,堅持運用國際稽核標準等。如規定各銀行的資本充足率1999年起碼達到4%,2000年達到8%,以達到國際清算銀行的要求。
韓國與IMF達成的改革協議目標之一是建立具有國際水準的金融規則和監管機製。金融監管最初由1997年6月成立的金融監管委員會(FSC)負責,1999年1月後 FSC由金融監管服務(FSS)取代,統一執行包括銀行、非銀行、證券和保險係統的監管任務。根據FSC1998年6月頒布的新規則,韓國也實行了新的貸款分類和損失準備金規則。逾期3個月以上的貸款均被列入次級貸款。關注級貸款的損失準備金要求由1%提高到2%,還要求金融機構從1999年1月起,計提證券損失準備金。另外,加強對商業銀行和商人銀行的外彙業務重點是流動性資金的監管,並加強了對信用風險機製的限製。從2000年開始,韓國的商業銀行和商人銀行對公司借款人或財團的信用風險集中度逐步降低到占資本總額的24%,關聯貸款將被限製在資本總額的25%以內。
馬來西亞啟動監管新標準,對銀行次級無抵押債務要求20%的準備金,並將風險資本充足率由8%上調到10%;金融機構對房地產貸款不得超過貸款總額的15%等。 危機後,菲律賓中央銀行進一步強化了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嚴肅銀行紀律。嚴肅銀行行政部門的責任與義務,強化銀行行長遞交報告製度。規定內部人士尤其是銀行行長、董事、內部高層管理人員的批貸必須控製在規定的範圍內,嚴格避免人情貸款。(2)嚴格風險貸款,將銀行及準銀行的風險貸款定性分類,規定了不同的準備金要求。(3)限製銀行借貸款額度。如對不動產貸款、銀行隔夜借款規定了限度。(4)增加銀行經營的透明度。從1998年2月起,銀行向公眾公布季度業務報告情況。(5)進一步加強場外稽核製度,密切監視銀行的外彙交易活動和外彙情況,監督銀行對不動產、信用卡和汽車的貸款,監督商業銀行係統最大的100家借款者等。
另外,危機後各國采取的金融機構大規模的重組和兼並活動以及吸引外資收購本地銀行等措施,使部分家族財團喪失或者部分喪失了其所有的銀行和金融機構,家族集團控製金融機構以獲得信貸的能力大打折扣。如印度尼西亞華人林紹良、鄭建盛、饒耀武、林德祥等擁有的中亞銀行(印度尼西亞最大的私人商業銀行)、普通國民銀行、皇冠銀行、金融銀行、國民貿易銀行等被政府收歸國有。泰國的京都銀行、京華銀行、泰國第一銀行和曼穀商業銀行等四家華人銀行最後因增資失敗先後被國有化。還有許多華人家族集團外資持股大大增加。例如,外資在泰國大型華人銀行的持股比率達到或超過40%,如盤穀銀行、泰華農民銀行、彙商銀行外資的持股比率均已達49%,主要為日資和新加坡資本所有;泰國大城銀行的外資股份占40%。銀行股權結構的變化意味著家族集團與它們的密切關係在一定程度上被割斷了。東亞家族關聯型銀行及關係型借貸預計都會大大減少。
3.改革家族企業的所有權結構。
東亞金融危機後,部分家族對企業的所有權開始弱化。除了少部分是主動應對全球化的挑戰外,多是因為政府立法的強製性要求,或者是因為陷入困境而被迫放棄。
長期以來,一些家族企業雖然上市,但不願意外人參股,導致其在證券市場上公開流通的股票僅占其股票總額的一小部分。大股東通常控有上市公司大部分股票,一個家族或者一個企業集團持有上市公司70%以上股權的現象極為常見。這種股權高度集中的情形,既不利於公司擴股增資,也不利於發揮資本市場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外部監督作用。
危機後,一些國家提出要建立更加開放的所有權結構。在馬來西亞,1998年2月,證券委員會宣布了關於對在吉隆坡證券交易所(KLSE)上市的公司的股東分配規則的修改意見,尋求在主板市場上市的公司被要求確保至少有25%的股份是公眾股東持有的,這些股東每人持有的股份不少於1000股。在印度尼西亞,資本市場監管機構允許上市公司直接向公眾發行附加的股票,而不是僅限於已有的股東。1998年,韓國解除了對外國股東所有權的限製並且放鬆了對外國公司進行惡意接管的限製。政府還削弱了財閥內子公司之間的聯係,割斷了財閥對下屬子公司進行控製的重要紐帶。在金融危機爆發前,各財閥除通過家族持股對下屬子公司進行控製外,還通過各子公司間相互債務擔保和提供補貼等方式把它們緊緊捆綁起來,以達到控製的目的。東亞金融危機爆發後,金大中政府與大財閥達成了協議,到2000年3月,各財閥子公司之間的相互債務擔保和財政補貼將完全禁止。這就削弱了各子公司之間的密切聯係,也割斷了財閥對下屬子公司實施控製的重要紐帶。另外,政府還直接限製財閥對內部子公司的股權。1998年規定,集團持有內部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