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中美稅收製度的比較(1 / 2)

淺談中美稅收製度的比較

財經研究

作者:李琳 牛夢嬌

摘 要:文章重點闡述了美國的稅製結構及征收管理製度,在此基礎上從多個角度對中美稅製進行了比較與分析,通過學習和借鑒美國稅收製度為當前我國稅製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改進建議。

關鍵詞:美國稅製;稅製;比較建議

一、美國現行稅收製度及征管體製

(一)美國現行稅收製度

聯邦政府主要稅種分為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工薪稅,遺產和贈與稅。

州和地方政府主要稅種分為財產稅,銷售稅和州所得稅。

稅收征管製度。

(二)美國稅收征管體製

1.稅收立法權的劃分。美國的稅收征管體製是建立在美國的聯邦製國家結構之上的,與聯邦製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相適應。在聯邦製下,聯邦與各州是相對獨立的政治實體,有各自的憲法,其事權、財權由各自的憲法規定。

2.稅收執法權的劃分。美國的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分別有其獨立的稅務係統,在稅收征管、人員和經費管理等方麵相互獨立,無行政隸屬關係,各自獨立行使職權。聯邦政府的稅收管理機構是財政部下屬的美國國內收入局和海關署,主要負責聯邦稅收的征收。州稅由州政府財政局負責征收,地方稅由地方政府負責征收,有的也由州政府財政局代收。

(三)美國稅收征管程序

美國稅收征管程序是法製化程度高,信息化程度高,稅收征收普遍實行納稅申報,重視納稅評估及審計,稅務代理發達。

二、中美稅收製度比較及對我國稅製改革的啟示

(一)中美稅收製度比較

1.稅製結構的比較。美國自1913年以來一直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複合型稅製結構,2011年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之和占稅收收入總額的65.18%,其中,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高達55.1%。我國采用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複合稅製結構,2011年我國流轉稅收入總額(含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為58441.44億元,占稅收收入總額的65%,其中,國內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27%。

2.稅權劃分的比較。我國稅權高度集中,稅收立法權統一歸中央,地方權限十分有限。美國的稅收權限高度分散,聯邦憲法和州憲法分別賦予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獨立的稅收立法權和征管權,地方政府由州政府授予其稅收權限。

3.主體稅種的比較。美國稅製體係中主體稅種明確,聯邦政府以所得稅為主;州政府以銷售稅為主,輔之以州所得稅、消費稅、遺產稅以及其他稅種;地方政府以財產稅為主體,輔之以銷售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費。相比之下,我國地方稅主體稅種不明確,劃歸地方征管的稅種多為稅源小、不易征管的稅種,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等。

4.稅收征管的比較。與美國相比,我國稅收征管還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1)稅收征管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已經頒布施行了《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但在諸如稅務代理、稅務處罰、舉報獎勵、稅務檢查等環節還需要製定配套規章製度,從而使征管各環節都有法可依。(2)稅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不高。網絡申報和電子申報等現代化申報方式應用有限;稅收征管方式落後,自行納稅申報製度僅適用於年收入超過12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等少數納稅群體;稅務係統內部缺乏全國統一的網絡管理係統;稅務係統與銀行等機構之間缺乏信息互聯和共享。(3)其他不足,包括:稅務代理還處於成長階段;稅收執法不嚴,越權減免和地方政府幹預稅收執法現象還普遍存在;稅務稽查人員專業素質不高,稽查手段落後;缺乏有效的稅務審計監督製度體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