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差錢,究竟誰該擔責
一家之言
作者:舒銳
湖南男子歐陽佳因無罪被關1827天而獲賠46萬多元,2015年春節前他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卻遲遲沒拿到賠償款。賠償義務機關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法院解釋,法院早就向婁星區財政局提交了申請,但政府財政針對國家賠償的費用預算隻有5萬元,不足以支付,正增加專項預算報區人大審批。
國家賠償被人們稱為“遲到的正義”。然而,對於歐陽佳而言,連“遲到的正義”都顯得更遲了一些。《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15日內支付賠償金。
歐陽佳提出申請一個半月有餘。即使加上材料、款項移轉時間,也超出了支付時限。更嚴重的是,對於遲延支付的原因,法院和財政部門卻各執一詞。法院稱已提交申請,原因是當地財政預算不夠。而財政局稱並未收到申請。
原因決定失職責任歸屬。如果法院未提交申請,責任則在法院;如果法院提交了申請,而財政局未收到,那是材料流轉出現了問題,雙方都有責任。如果財政局收到了申請,卻沒有及時支付,責任則在當地政府。
對歐陽佳而言,國家賠償金被遲延給付可以得到何種補償或許比追責更為重要,遺憾的是,相關法律並未給出答案。在法治國家中,隻要權利受損就應有權利救濟。相關責任機關無論在道義還是法理上都應承擔起補償義務。
這起事件還反映出財政部門法定支付對象不清引發的責任不清問題。《國家賠償法》並未明確財政部門應把款項直接支付申請人,還是由法院轉交。從讓當事人更快實現權利的角度,前者流程少,更為合理,而實踐中卻以後者居多,這就增加了相互扯皮、推諉的可能性。
實際上,一些引起公共輿論關注的案件,無論是法院還是政府都高度重視,國家賠償能夠迅速、公開地兌現;而一些並未得到關注的案件,正義實現起來並沒那麼順暢。這一方麵在於相關人員責任心不足,另一方麵也在於國家賠償有關法律在程序設計細節方麵還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