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開走自己的被扣車輛
社會熱點
作者:李秀江
2014年7月13日中午,黃偉的“本田”牌轎車違法停放在四川省邛崍市區某條街道上。巡邏交警發現後,依法把車輛暫扣並拖至邛崍保安公司停車場。
交警審核發現,該車已有兩年未年審。交警告訴黃偉,車輛被暫扣需要到交警大隊接受處理。感覺事態不對,黃偉以到車裏取東西為由,拿著鑰匙發動車輛準備逃離現場。停車場管理員肖輝見勢,衝上去攔截,沒想到黃偉根本不顧攔截,快速開車離開現場,造成肖輝輕傷。
7月8日,黃偉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搶劫罪抓獲。
2015年1月20日,邛崍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偉因駕駛轎車違法停放,導致該車被公安機關依法暫扣。在該車被暫扣期間,被告人黃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未取得有效憑證的情形下,不顧保管人員的阻攔,強行駕駛該車離開公安機關指定的暫扣場所,並在強行離開過程中造成保管人員肖輝受輕微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依法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黃偉在案發後對被害人進行了相應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可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黃偉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庭審上,法院判決黃偉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承辦法官介紹,車輛被交警依法暫扣後,財產所有權被暫時剝奪。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黃某把車開走屬於盜竊行為,被發現後強行駕車離開,使用暴力手段,使盜竊變成了搶劫。
“黃偉的行為與一般的搶劫不一樣,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法院經過考量才做出這樣的判決。”
對此,記者也采訪了四川思沃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純,他也認為交警依法暫扣車輛期間,黃偉的財產所有權已被暫時剝奪,強行開走屬於搶劫公共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