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自下而上或剝離改製的(1 / 3)

子公司產權多元化多級法人治理結構與中國式的母子公司體係相關聯,其源自國有企業產權多元化改革。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初始階段,沒有形成明確而具體的產權製度改革政策。因此,國有企業產權多元化改革,隻能是嚐試性的或是非公開性的。國有企業產權多元化改製一般先從中小企業開始,在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國有大型企業嚐試自下而上或脫殼式改製,從而形成了眾多集團公司或大企業的相似的產權架構:集團公司或母公司層麵是產權一元化即國有獨資;子公司層麵是產權多元化及國有控股或參股。

一、國有企業產權多元化的改革軌跡

到目前為止的國有企業產權製度改革,仍局限在中小企業或集團下屬公司層麵,大企業或集團公司基本上還是國有獨資。深化國有企業產權製度改革,應該是解決大企業或集團公司產權多元化問題。中小企業或集團下屬公司的產權多元化,往往形成的是一級子公司層麵或更下一級子公司層麵的產權多元化的獨立法人。隻要是獨立工商注冊登記的產權多元化公司,無論是子公司,還是孫公司,都要建立形式上的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團隊的法人治理結構。

1.國有中小企業改製或出售成為子公司

國有中小企業改製,通常情況下實行經營者與員工持股。但是,由於債務、人員包袱沉重,經營者與員工不願意受讓股權。因此,國有中小企業改製往往采取形式上的產權多元化,通過行政幹預,變更為某個或幾個國有大企業的子公司。這類改製有兩個特點:(1)國有中小企業由原來國有獨資變成了兩個以上的國有法人股東持的有限責任;(2)改製以後按公司法要求成為子公司級次的獨立法人。

國有中小企業出售,除了一部分出售給個人外,大多數是出售給已形成一定規模的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往往把受讓的國有企業通過變更工商注冊登記而轉為屬下的子公司,其受讓幾家國有企業就新產生幾家新的子公司。由於法人不能設立全資子公司,變更後的子公司在工商注冊登記形式上,也有兩個以上的股東,這些股東要麼是民營企業控製的公司,要麼是與民營企業核心成員相關聯的自然人。

國有中小企業無論是改製還是出售,按企業發展的一般規律,應該是以產權製度改革帶動其他各項公司製度的建立,由小到大逐漸提高市場競爭力,成為一個完全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但是,受外力的驅使,這些中小企業絕大多數在改製或出售以後,轉變成為某個國有大企業或某個民營企業的子公司。作為下屬子公司,可能是一級子公司,也可能是二級子公司,還可能是三級子公司,當然,也可以根據股權或資產受讓主體母子公司鏈條衍生的需要,成為八級或九級子公司。但是,無論是何級次的子公司,在產權形式上都是多元化的。

2.國有大企業自下而上或剝離改製塑造母子公司體係

國有大企業無論是隸屬中央政府,還是隸屬地方政府,其改製都受到行政力量的製約。因此,國有大企業采取了與中小國有企業不同的改製方式。

自下而上改製是國有大企業最常見的改製方式。所謂自下而上改製,是指先在下屬企業層麵實現產權多元化,非國有資本參股,最後再進行母公司層麵的股份製改革。下屬企業層麵的產權多元化,一般是經營者和員工參股,通過關聯交易實現經營者與員工的高分紅。由於國有企業經營者與員工持股一直沒有明確的政策,這種參股往往是集資或借債的形式,由經營者與員工出資收購某個下屬企業的部分股權或參與投資一個新項目。為了保證經營者與員工利益最大化,國有大企業往往是把資產質量最好的下屬企業或預計回報較高的項目拿出來,讓經營者與員工持股。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力度的不斷加大,國有大企業又進一步地對下屬企業進行合資或部分出售。這樣自下而上改製,往往是在某個國有大企業下麵形成了多個產權多元化的子公司,這些子公司也有不同級次,有一級子公司、二級子公司、三級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