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無論是形式上的獨立法人,還是實質上的獨立法人,在母子公司體係中,其日常經營風險與財務風險都會導致集團不可預計的風險。許多集團公司讓子公司成為獨立法人是為了規避風險,但是,在多級法人治理結構下,子公司的內部人利益決定了子公司更看中利益分享而逐漸把風險上移與集中到集團總部。因此,往往預計不到的一個或幾個子公司的風險會導致集團的不可控危機。
一、擔保的實有債務或無擔保的或有債務的風險上移與集中
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是負債主體,但是,通常情況下,子公司的負債都由母公司擔保。除此之外,子公司與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的內外串通,還會形成子公司的一些或有債務。無論是總部擔保的債務,還是沒有擔保的債務,在總部缺少統一收支結算及統一財務信息係統的條件下,子公司的債務風險逐漸往總部轉移,在債務風險集中到一定程度時,總部就會產生突發的危機,這種危機往往是不可控製的。
1.總部承擔的子公司債務風險往往是逐漸往總部轉移的
無論子公司的獨立性有多大,母公司總部都要嚴格限製子公司的負債,並要求子公司負債必須經過總部批準。可以說,對於新設子公司的負債,總部一般都是嚴格審批並謹慎論證的。但是,隨著子公司規模的擴大尤其是某一時間段收益的高速增長,不僅子公司負債的欲望越來越強,而且總部對子公司負債的控製也越來越鬆。正是這種缺乏硬製度約束的負債增加,往往無形中導致了總部對子公司巨額債務的擔保。最常見的情況有兩種:一是本來短期的債務擔保,由於到期不能償還,隻能繼續延期,銀行或債權人在由總部繼續擔保的情況下,也願意進行債權滾動;二是到期不能償還本息,在隻有繼續增加負債才能賺錢償還的誘迫下,總部不得不繼續增加負債擔保。無論是哪一種情形的發生,都意味著子公司的債務風險已經轉移到總部。除了擔保的實有債務,子公司經理人往往還與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內外串通,形成子公司的或有債務,這些或有債務要麼假冒總部的擔保,要麼與總部的人私下串通形成真實擔保。或有債務不僅在子公司的財務報表上反映不出來,而且在總部的財務報表上也反映不出來,但是這種沒有反映出來的債務風險事實上也已經轉移到總部。這種風險轉移往往被集團的龐大規模與子公司所謂“正常經營”所掩蓋。
2.若幹子公司債務風險集中到一定程度而導致總部不可控的突發危機
子公司的債務風險是逐漸向總部轉移的,可以說,一個子公司的債務風險全部轉移到總部,也不可能造成總部的危機。但是,隨著母子公司鏈條的延伸,往往是幾個甚至十幾個子公司債務風險同時緩慢地向總部轉移。多個子公司債務風險轉移到一定程度,必然形成風險的集中。這種風險集中往往在兩種情況下產生總部的突發危機,其一是總部自身遇到了外部不可預料的危機如自然災害、刑事訴訟等,這些不可預料的危機往往導致債權人同時要求總部償還自身債務及擔保的債務;其二是子公司中一個規模較大的子公司因債務風險而誘發母子公司體係內其他子公司連帶危機,因為,在集團的母子公司體係內,各子公司間的資金拆借是經常發生的,一個子公司的債務風險往往誘發若幹子公司正常支付的停止。在這兩種情況下,往往都導致了總部不可控的突發危機。在這種危機發生時,如果再出現子公司經理人的反叛,集團公司往往是一夜之間就破產倒閉。
二、子公司負盈不負虧的經營風險的上移與集中
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是經營主體,應該能自負盈虧並承擔虧損的責任與風險。但是,大多數子公司往往隻能分享盈利的收益,而在陷入虧損時,隻能把風險轉移到母公司及總部。
1.經理人不負責任的行為方式導致了子公司經營風險向總部的轉移
在集團公司規模高速擴張中或擴張後,眾多子公司應運而生。為了使所有的子公司能盡快運營,集團以許諾的各種條件招聘“能人”擔任各子公司的經理人。由於缺乏一個成熟的職業經理人市場和職業經理人行為信息係統,對於子公司的經理人隻能憑其自薦或集團公司管理層的直觀判斷來決定,至於這些“能人”具備不具備職業經理人的經營素質和職業操守,是個不確定的未知數。在某種意義上,一些子公司變成了經理人的實習基地和試驗場。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經理人的管理及考核,主要實行經理人薪酬與子公司業績掛鉤的辦法。因此,在子公司盈利時,子公司經理人往往能盡職盡力地去經營與管理,而且其個人的收入也很可觀。但是,由於子公司經理人自身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子公司陷入虧損時,經過努力扭虧無望時,子公司經理人往往做出不辭而別的選擇,甚至個別的經理人在出走時還要帶走公司的部分客戶、資金等。子公司經理人出走後,總部可以任命新的經理人,但是,由於管理的非連續性等因素,往往新經理人也難以再扭虧為盈。當然,對於一些管理基礎比較好、員工素質比較高的子公司,經過重新整合,也是可以逐漸消除經營風險的。子公司經理人出走後,子公司虧損的經營風險也就自然地轉移到母公司及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