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營改增”對建築業的影響及應對措施(1 / 2)

“營改增”對建築業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經濟研究

作者:張璐

【摘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一項十分複雜的係統工程,對各個行業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建築行業的“營改增”是國務院關於稅製改革的重大部署之一,其根本目的是消除重複征稅,完善稅製,促進建築業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本文分析了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築業稅負、利潤等方麵的影響,並對相應的措施作了探討分析。

【關鍵詞】營改增;應對措施

一、營業稅與增值稅

營業稅和增值稅有著很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麵:

1.稅率不同:目前通行的增值稅在17%的標準稅率和13%的低稅率基礎上,新增了11%和6%兩檔低稅率。其中,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

2.征收範圍不同:銷售不動產、提供勞務(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轉讓無形資產的交營業稅;而銷售動產,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交納增值稅;

3.計稅依據不同: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營業稅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稅率,而增值稅的收入為不含稅的收入,即計算增值稅時應當先將含稅收入換算成不含稅收入。

二、“營改增”對建築業的影響

(一)有效的避免重複納稅現象

營業稅是以收入全額作為計稅基礎,這樣就把成本中已經繳納的稅款作為營業額又征收了一次營業稅。對於建築安裝企業的大型工程,要經過建設施工項目招標、大型工程分包轉包、子公司項目分包轉包等過程,這就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重複納稅。建築業實行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後,完善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有效的避免了上述重複征稅的問題,使得企業的稅負更加合理化。

(二)對建築企業收入及利潤的影響

1.由於業主在合同談判上占有主動權,營改增之後,相同物價合同價格變化不大,但是建築合同總價變為含稅價格,企業的營業收入降低,實際可抵扣的進稅額小於理論上可抵扣的進稅額,這部分無法抵扣的進項稅額,可能導致企業多繳增值稅,利潤總額也將有所下降;

2.實際生活生產中,建築業的很多企業如砂石、泥土等企業多為小規模納稅人或者個體戶,材料采購存在就地取材、個體供料的情況,可能無法出具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建築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特別少,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稅額較小的現象,甚至很多建築施工企業實際取得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到總成本的50%,這無疑增大了企業稅負,減小了企業利潤,造成施工項目麵臨更加複雜的市場環境;

3.我國現行增值稅采用消費型增值稅,是在計算增值稅額時,從商品和勞務銷售額中扣除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總額的一種增值稅。從全社會的角度來看,生產資料不征稅,增值稅相當於隻對消費品征稅。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建築工程,人工費占工程總造價的20%~30%,而勞務用工主要來源於建築勞務公司及零散的農民工。建築勞務公司作為建築業的一部分,為施工企業提供專業的建築勞務,取得勞務收入按11%計征增值稅銷項稅,卻沒有進項稅額可抵扣,與原3%營業稅率相比,增加了8%的稅負;

(三)對行業預算和決算方式的影響

目前建築施工企業在確定建築工程項目的預決算造價的過程中,主要依照建築項目、計價原則、程序取費等相關規定來計算。當采用增值稅之後,建築工程的造價應包括增值稅額,銷項稅額應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但是增值稅是價外稅,在對項目工程進行預算時沒有辦法準確地計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這就會導致很多工程的應納增值稅與當前的工程預算定額中稅費的取費規則有差異,從而會影響到工程預算的總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