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我國如何進一步限製死刑(1 / 3)

淺談我國如何進一步限製死刑

法製天地

作者:王順正

【摘要】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刑罰體係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如果說我國的死刑已經曆了從產生到廣泛適用、限製適用的漫長過程,那麼目前我國已具備嚴格限製死刑的經濟、思想和社會條件,應該步入嚴格限製死刑,乃至最終廢除死刑的階段。嚴格限製死刑可以從立法、司法及文化等方麵入手。

【關鍵詞】死刑;立法;司法

在人類走向文明社會的今天,死刑卻以其殘酷性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質疑。就國際趨勢而言,當今世界上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廢除了死刑,而在我國,死刑罪數和死刑的覆蓋範圍卻是名列世界前茅。具體表現在:(1)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刑法》共用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仍然有55個死刑罪名,數量多。(2)曆年來,全世界被執行死刑的人數,中國內地都占了絕大部分,這也成為許多國家抨擊我國人權問題的最有力證明。如何嚴格限製死刑的適用,是一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一、從立法上限製死刑的適用

(一)明確死刑適用標準

刑法第44條規定:死刑隻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極其嚴重”如何理解,刑法中並沒有對這一關鍵條件作出明確的解釋。其規定過於原則,使得實務中操作起來存在很多問題,對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適用死刑條件也起不到指導性作用,容易導致司法適用上的混亂,擴大了死刑的適用範圍。筆者比較認同考慮了主觀和客觀且兩方麵都要求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體現了刑法的謙抑原則。在總則嚴格界定死刑的一般標準的同時,也應該以此為指導在分則中對具體的罪名作出適用死刑的詳盡規定,將個罪死刑的適用標準明確化、具體化。如對於故意殺人罪,因殺人罪多種多樣,有預謀殺人和激憤殺人,有殺一人和殺多人,有殘忍殺人和一般殺人等,立法中就應該對這些殺罪作出比較具體的界定,並規定哪些情況適用死刑,哪些情況不適用。

(二)削減死刑罪名,調整刑法結構

1、大幅度削減經濟犯罪中的死刑罪名。從理論上說,人身權大於財產權,單純經濟犯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經濟秩序和財產關係,非暴力犯罪其造成的損失都為經濟性、財產性損失,可以通過追贓、無償勞動等方麵得到一定地彌補,對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有違公平、正義的觀念。因此對於經濟犯罪特別是無具體被害人的犯罪和對他人人身基本權利不存在潛在危險的犯罪如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型等應當通過立法及時廢止。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我國嚴格限製死刑在立法上邁出的重要一步。而對於貪汙、受賄罪這類職務犯罪,對此類犯罪分子隻要剝奪其職務即可防止其再犯,但由於公眾對腐敗的深惡痛絕,可以考慮增設資格刑,擴大財產刑的適用,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提高其適用死刑的條件,減少對此類犯罪適用的範圍,再考慮逐步廢止死刑。

2、調整我國刑罰的整體結構。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之間,存在著刑罰輕重的不協調,死刑過重、生刑過輕,一死一生,輕重懸殊。在嚴格限製死刑的情況下,廢除某些死刑後應該加重生刑的設置,突出自由刑的刑罰功能

3、進一步縮小死刑適用對象。我國刑法規定,死刑不適用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但除此之外,我們應該進一步縮減死刑適用的對象,通過立法排除以下兩類人:(1)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體現了刑事立法的人道主義精神,也體現了對老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理性認識,有助於貫徹區別對待、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有助於改善我國的國際形象。(2)新生兒的母親。對新生兒的母親不適應死刑,是基於對嬰兒和母親的合法權益的特殊保護。限製對哺乳期嬰幼兒的母親適用死刑,這是一個世界性的潮流,也得到了國際組織的公認,我國已經在立法上規定對懷孕的婦女不適應死刑,也應該增加對新生兒母親不適應死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