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是目前理論及實務界均關注的熱點問題,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探討了公司治理的內涵。比如CO-CHRAN和 WARTICK(1988)就認為,公司治理要解決的是高級管理人員、股東、董事會和公司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相互作用產生的諸多特定的問題。有關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是:(1)誰從公司的決策(經理的行為)中獲利?(2)誰應該從公司的決策(經理的行為)中獲利?當兩者存在矛盾時,公司治理問題便隨之出現了。BLAIR(1995)則從狹義和廣義的角度探討了公司治理的含義。她認為,狹義地說,公司治理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麵的製度安排。廣義地講,公司治理則是指有關公司控製權或有關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製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麼狀態下實施控製,如何控製,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企業不同的成員之間分配這樣一係列問題。SHLEIFER和VISHNY(1997)認為,公司治理論研究的是出資者確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資回報的方法問題。投資者如何使經理們將利潤的一部分作為回報返還給自己?他們怎樣確定管理層沒有侵占他們所提供的資本或將其投資在不好的項目上?投資者如何控製經理層?錢穎一(1995)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製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幹在公司中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係,並從這些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製權;(2)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員和職工;(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製。費方域(1996)認為,公司治理的本質是一種關係合同,是一套製度安排,它給出公司各相關利益者之間的關係框架,對公司目標、總的原則、遇到情況時的決策辦法、誰擁有剩餘決策權和剩餘索取權等定下規則,用於代表和服務於出資者(或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它的功能,是對內部人控製加以控製、監督、激勵和約束,核心是要解決由誰根據什麼來評判經營者,並在代理成本太高時用更好的經營者來替換不好的經營者。林毅夫等(1997)則指出,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所有者對一個企業的經營管理和績效進行監督和控製的一整套安排。他們認為通常人們所關注的公司治理結構,實際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製或內部治理結構。對公司而言,更重要的應該是通過競爭的市場所實現的間接控製或外部治理。因而他們是從內、外兩個角度來界定公司治理的,同時內外兩個角度的中心是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與績效的監督與控製。張維迎(1998)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這樣一種解決股份公司內部各種代理問題的機製,它規定著企業內部不同要素所有者的關係,特別是通過顯性和隱性的合同對剩餘索取權和控製權進行分配,從而影響企業家和資本家的關係。鄭誌剛(2005)認為,公司治理機製(CORPORATEGOVERNANCE MECHANISM)是解決現代公司由於控製權和所有權分離所導致的代理問題的各種機製的總稱,它既包括公司治理的法律和政治途徑、產品和要素市場競爭、公司控製權市場、聲譽市場等外部控製機製,同時包括激勵合約、董事會(外部董事)、大股東治理、債務融資等內部控製係統。吳敬璉(2005)認為,狹義地說,公司治理指的是在所有與控製分離的情況下,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利益分配和控製關係。廣義而言,公司治理是以公司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的一整套約束激勵手段和製衡機製,用以規範和協調公司包括股東、債權人、管理人員、員工、供應商、零售商、消費者在內的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之間的關係,其要旨是在履行公司的財務、法律和其他合同義務(即保護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前提下使公司價值最大化(即保護股東利益)。……公司治理有時也被描述成一套保護“外部人”,即少數股東免受“內部人”即管理層和大股東侵害的規則和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