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1章 研究得出的主要結論(1 / 2)

本書的研究得出了如下幾點比較重要的結論:

第一,本書第四章以我國證券市場2002~2004年的上市公司為樣本,沿襲LAPORTA等人(1999)的研究方法,將上市公司按照其最終控製人的所有權性質進行了界分。全體樣本公司的研究結果表明,國有、集體和民營這三種不同所有製形態最終控製人類別其公司價值並沒有顯著不同。國有控製樣本公司的回歸結果表明,隨著政府層級的提高,公司價值增加,國有控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托賓Q值呈正U形關係,資產負債比率與托賓Q值呈顯著負相關關係。民營控製樣本公司的回歸結果表明,金字塔控製結構下民營最終控製人的所有權比例與托賓Q值正相關,而控製權與所有權的分離與托賓Q值負相關,分離程度越高,托賓Q值越低。與國有控製上市公司樣本回歸結果恰恰相反,民營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托賓Q值呈倒U形關係;民營上市公司資產負債比率的回歸結果同樣與國有控製樣本的回歸結果顯著不同,其與托賓Q值顯著正相關。

第二,本書第五章在第五章研究的基礎上引入了市場化進程指數、政府幹預指數、法治水平指數、公司是否海外上市以及公司是否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的處罰等變量,來考察外部治理機製是否能有效地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減少代理衝突,從而提高公司價值。全體樣本的多元回歸結果表明,市場化進程越快的地區、政府幹預越少的地區和法治水平越高的地區,其所屬上市公司價值較高;公司在海外上市同樣有助於提高公司價值;但是,公司受到過監管機構的處罰虛擬變量的回歸結果表明,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未起到應有的作用。國有控製上市公司樣本的研究結果表明,市場化程度越快的地區、政府幹預越少的地區和法治水平越高的地區,公司的價值越高;公司海外上市與公司價值之間沒有顯著的關係,這表明海外上市並不能有效地改善國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價值;公司受到過監管機構的處罰虛擬變量的回歸結果表明,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對國有上市公司的監管存在嚴重的滯後性和無效性。民營控製上市公司的回歸結果表明,市場化進程指數與民營上市公司價值之間的關係不顯著,這與民營上市公司基本都在充分競爭的環境中經營有關;政府幹預指數與民營上市公司價值之間也無顯著關係,這說明政府幹預主要會影響國有性質的上市公司,而對民營公司影響不大;法治水平指數和公司海外上市均與民營上市公司價值顯著正相關,說明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確實是一種有效的治理機製;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對民營上市公司的處罰這種機製似乎能發揮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仍然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