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論壇
作者:劉建亮
摘要:中國的排汙收費製度實行了30多年,我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作為重要的經濟手段,這促使了我們對該項製度的反思。本文作者先後在環保財務、收費等一線崗位工作,密切關注該領域國內最新研究,剖析了排汙收費的體製和運行機製缺陷,在此基礎上思考了費改稅的可行性;並借鑒國外在環境稅開征上所取得的經驗教訓,對我國開征環境稅和完善現有有稅製作了全麵的構想。
關鍵詞:排汙費;費改稅;環境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8-0068-02
環境資源在環境經濟體係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各環境要素的綜合,離開了環境資源,國民經濟就不可能正常發展。我國環境管理的基本政策之一是“汙染者付費”。基於這一政策,從1979年開始,國家為保護自然環境和維護生態平衡,製定了向排放汙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以及破壞生態環境者征收一定的環境費的製度。我國環境收費製度已實施30多年,特別是排汙收費,已經覆蓋汙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等四大領域,成為我國運用經濟手段來保護環境的一項製度,在我國的環境管理製度和經濟刺激手段的應用中起著核心作用。然而令我們無法理解的是,盡管我國政府製定了一係列環保政策,連續提高環保部門規格,不斷加大了環保投入,但我國的環境問題仍很嚴重。這促使了我們對我國排汙收費製度進行反思,並試圖從理論上建立排汙稅製度的框架,為我國環境管製的製度創新尋找一條新的途徑。
一、我國現存排汙收費係統的體製和運行機製缺陷分析
1.收費的被動性和煩瑣性
在收費層麵上,理論上隻要排汙者履行排汙繳費義務,排汙總量可以隨意拓展,在環境管理上隻能考慮排汙者是否達標排放,而不能充分發揮排汙收費的經濟杠杆作用來遏製區域排汙總量的增加,被排汙者牽著鼻子走,先汙染後收費,事後管理,形成環境汙染總量控製的被動局麵。
在收費實施過程中,也具有煩瑣、工作強度大的弊端。針對每一次的征收行為,必須要通過現場監察、監測、申報、核定,再依照國家標準逐一測算,每一環節都有很大的工作量,內容專業性也很強,收費通知在下達到企業時,很多企業對測算內容看不懂,企業往往產生抵觸情緒或視排汙收費為額外負擔。
2.收費政策的不經濟性,成本過大,機構設置冗餘
在收費體係中不反映環境的經濟價值,一是環境未確定為公共財產,沒有規定所有權,人人都可以無償使用;二是未體現環境的稀缺性,人人都可以無節製使用,甚至侵奪使用;三是環境沒有價格,使用中不增加生產成本,沒有反映在具體價格體係中。
3.缺乏公正透明性
相比西方國家的各種收費,國內費的設定依設立者的意圖而定,易修改和調整,缺乏一種公正的聽證程序;不僅如此,中國的費由設立費的部門征收,有多少費的設立部門,就有多少個費的征收部門;中國的費的不規範性還體現在由於費由費收取部門支配,賬目一般不對外公開,社會對其收與支無實質性的監督作用。
二、我國排汙費改稅的可行性分析。
稅收作為公共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機製能夠使環境破壞和環境汙染的社會成本內在化到各經濟主體的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再通過市場機製的作用優化配置環境資源,使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機統一起來。
從我國環境稅收製度的現狀可以看出,環境稅收政策的涉及麵較廣,但內容比較零散,主要側重於稅收減免和稅收優惠,缺乏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環境稅收政策,沒有建立起有效的稅收調控機製。因此,措施實施的力度和效果都難以實現,國外的實踐證明,環境稅是落實汙染者負擔原則,將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把環境保護目標納入總體經濟社會政策的有效手段。
1.稅收征管經驗豐富
稅收征管體製相對而言較為完善,同時積累了豐富的征管經驗,這為我國開征環境稅奠定了實踐基礎。將排汙費征收逐步修正為開征環境稅,有利於提升其立法層次,使得收費更為製度化、標準化,更具透明性、規範性。
2.對汙染品直接征稅,減輕汙染監控檢測成本
從對排汙費征收情況所反映的問題來看,對汙染物排放過程的監測存在較大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其征收成本過高。若以開征環境稅的形式,對汙染物產成品課稅,就可以大大減輕監控檢測汙染物形成過程的成本,同時,在低成本的前提下,達到限製汙染產品和汙染項目,以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和支持環保事業的目的。
3.環境稅雙重紅利的存在
所謂雙重紅利,是指征收環境稅所獲得的收入,可以用來降低現存稅製對資本和勞動產生的扭曲作用,從而獲得環境和經濟的雙重收益。環境稅的實施降低了稅製的超額負擔,就相應產生了第二份紅利。第二份紅利的存在為環境稅的引入注入了一針強心劑,它使得政策製定者關注的稅收效率損失大為降低,增強了政策實施的信心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