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前文
合同的前文又稱約首,應有序言、名稱、締約日期及地點、地址等。在前文中要把締約雙方的名稱和地址寫明,因為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名稱和地址是合同成立的條件。同時,明確規定締約地點。因為合同中對適用法律作決定時,根據法律和貿易慣例解決,可適用簽合同締約地國家的法律。
2.合同的正文
合同的正文規定交易的條款,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條款包括合同的基本條款和一般交易條款。
(1)合同的基本條款。合同的基本條款是合同的主體,是合同的實質性問題,是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它包括品質、價格、支付、裝運、數量、包裝、索賠、保險、檢驗、不可抗力和仲裁等內容。這些內容在合同中必須列明。現就這些內容說明。
(2)品質條款。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包括品名、規格等。在憑樣品買賣時,應列出樣品的編號和寄送日期。憑標準買賣時,應列明引用的標準,對某些商品如農產品、工業原料等還要定明交貨的品質。
(3)數量條款。合同中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是交貨的數量和計量單位。約定計量單位的數量或重量,約定濫短裝條款的解決辦法。
(4)包裝條款。約定運輸包裝的方法,運輸包裝的尺寸、包裝材料、式樣等。約定銷售包裝的方法,包裝內的容量、包裝的填塞物。總之,在包裝條款中,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包裝費用的負擔、包裝規格和運輸標誌等內容,要作出明確合理的規定。包裝費用正常情況下都包括在售價內,合同中不需要另行列明。按慣例,運輸標誌一般由賣方確定。
(5)價格條款。約定計價的幣種、價格條件的種類、計價的單位、價格的構成和價格變動風險的承擔。
(6)裝運條款。合同中的裝運條款,主要包括裝運期限、運輸方式、分批裝運、裝卸率、裝運通知和裝運單據等。
(7)支付條款。主要的內容是約定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付款幣種及約定支付條款的中間銀行。
3.合同的一般條款
合同中的一般條款是對基本條款的補充,或某商品買賣合同所共有的記載事項。這些條款應印在合同的背麵,它包括:
(1)檢驗條款。凡進出口貨物都要檢驗。對外貿易商品檢驗,是指對進出口貨物的品質、重量、數量、包裝等進行檢驗和鑒定,以確定是否與合同規定一致。檢驗條款的內容主要有檢驗機構、檢驗權、標驗方法和標準、檢驗項目、檢驗時間和地點以及檢驗費用的負擔和檢驗的法律效力。
(2)保險條款。進出口貨物的保險主要是貨物運輸保險。貨運保險按運輸方式分為海、陸、空等,最主要的是海洋運輸物保險。在買賣合同中,一般規定保險條款。保險條款主要包括保險的種類、約定投保人、理賠地點、保險的幣種和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