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4章 私車公用能否報銷(1 / 1)

有些老板是用自己的車來為企業服務,國家對於私車公用做了規定,企業的老板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通過一定的財務做法來使得私車公用的費用能夠以合法合理的形式來報銷。

下麵是國家對於私車公用的規定:

(1)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

(2)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

(3)其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從中可以解讀出:

(1)由於車輛屬私人所有,不列入公司固定資產,其費用支出不能在公司賬上列支;但公司為生產經營需要,以租賃形式租用的車輛,其租賃費用可在稅前列支。

(2)如果公司老總私車的確用於公司經營,油費、過路費可以在公司報銷入管理費用;但如果要報銷所有費用、或提取折舊等,隻能將私車戶名過戶到公司戶上,這樣就可以作為公司固定資產,提取折舊、支付修理費等。

可讓老總與公司簽訂一份租賃協議,這樣車的費用就可以在公司攤銷。

(3)企業可以對用車人給予各種形式的補償。

根據相關規定,因公車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其中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