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鈞左手拿著契約,右手輕輕彈打著。
“賣地款是三百六十兩,畫字銀是五百零四兩,另外還有這位李公子該得的脫業錢五百四十兩,加一下,嗯,應當是一千一百零四兩。張老爺,你自己再算一下,看是不是這個數。”
“當然,這還沒完呢。”
劉鈞冷哼一聲,“你買我家這地,是活買對吧。”
這田地不是衣服也不是食穀、牲畜,因此不是一經出賣,就歸買主所有,賣者再無權幹預。這田地可就要麻煩的多了,有絕賣也有活賣。”
土地買賣有絕賣和活賣這麼有特色,也完全是與田地買賣日益頻繁,而地租額也不斷增加,地價持續上漲,且土地又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因此最後形成了這種活賣與絕賣。
“嗯,這契約簽的是活賣,但沒簽定贖買時間,因此我可以理解為我們雙方默認為三十年內賣方有權隨時備足銀錢向買主贖回此地,對吧?”
買地不光有絕賣和活賣兩種,甚至活賣也還有兩種。一種就是將使用權完全出售,隻保留所有權,這種也就出租永佃。而另一種,則是可以贖回佃租權,以三十年為期,三十年內隻要賣主備足原價銀錢,就可以隨時贖回此地。
劉修與張屠夫簽定的契約裏,並沒有說明是永佃還是三十年內可贖,現在劉鈞說是雙方默認三十年可贖。
張屠夫這會倒不氣了,實在是氣樂了。
他不知道這個劉二愣子哪來的一股子愣勁,居然還跟他扯這些。算,讓他算,他倒想看看這小子最後能算出個什麼鳥毛來。你再算,最後也得乖乖的把地送到他手上來。
“當然,地既然已經賣出去了,大家又都有見證,我們劉家也不會馬上反悔要贖地。現在提一下,隻是讓大家見證下,這是雙方默認可贖回的。嗯,現在我們接下來算賬。”
“張老爺,按照鄉俗舊例,這活賣的地,其實還是可以找價的,對吧?”
找價,這也是明代土地買賣裏坑爹的一項。
所謂找價,就是你和買家商量好了價格把地賣了,然後你也拿了額外的畫字銀什麼的,然後你過後又覺得賣的價錢低了,因此,不管是地賣了一天也好,賣了一年兩年,三年五載也罷,你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再去找買家,要求找價。
也就是加錢。
而且最坑爹的是,找價還可以不止找一次,隻要你願意,隔斷時間你可以再去找一次價,直到找絕為止。而所謂的找絕,一般指找的錢達到了原賣地的正價。
當你找價找的賣價都翻了一倍的時候,自動示為找絕,也就是從活賣轉變為絕賣。而更坑爹的是,當你找絕了之後,活賣變成了絕賣時,你還擁有一次找價的機會。
因此,活賣找價最多能找到正價翻一倍,如果找絕了,可以再翻一倍。
而官府對於找價這種約定,官府基本上是承認的。
如果買主不交應付的找價銀兩,引起了糾紛,最後官府懲治的反而是買主。之前麻城就有一個人將二十四畝地賣與劉監生家,因田多價少,希圖找價,談不攏,直接赴縣告官,要求回贖,最後知縣判劉監生支付找價銀二十四兩,結果劉監生沒立即給付,最後引起爭執,發生了命案,最後官府依律處置,處置了當事人後,還是讓劉家付了這二十四兩銀給賣家,還打了四十大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