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在20世紀30年代就已開始了,但是,由於20世紀30年代以前,經濟學崇尚自由主義與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因此,這時期並沒有明確的經濟、金融協調與合作理論,甚至連一般的金融監管理論也很少,直到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後,凱恩斯主義崛起,各國才開始對金融監管理論進行深入研究。雖然金融監管得到加強,但是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仍未得到相應的發展,大多隻是臨時性質的。這是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第一階段。二戰後至1973年是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第二階段。二戰後,為了迅速重振各國經濟,整頓金融秩序,國際社會建立了新的國際貨幣體係——布雷頓森林體係和一係列國際經濟金融組織,如IMF、世界銀行集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等,這標誌著各國經濟、金融開始走向國際協調與合作。但是,這一時期的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機製並不健全,其作用的範圍也有限,更重要的是,由於該時期的協調與合作的規則主要製定者是發達國家,所以,發展中國家無法在該框架下獲得相應的利益。機構性協調與合作是這一時期最為典型的特點。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係瓦解後,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迎來了它大發展的時代,這也是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第三階段。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在彙率監督與調整、銀行業跨國經營、證券市場交易等方麵實現了實質性的突破。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對國際彙率的穩定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如2000年歐元的大幅貶值就是在各國的聯合幹預下得到了有效控製。在銀行方麵,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成果主要是成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及製定實施了一係列相應的協議和規則;在證券市場交易和管理方麵,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重要成果則是於1983年建立了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OSCO),它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個多邊證券監管組織,在抑製和懲治證券業欺詐活動的國際合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製定雙邊和多邊監管合作協議、信息交換、對證券衍生品的監管等方麵,國際證監會組織更有著無法取代的地位。第三時期的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與之前相比,顯得相對成熟,其渠道和手段也較之前的豐富、靈活,監管協調與合作的內容不再局限於原先的主要彙率監督與彙率製定安排,已經擴展到了銀行業、證券市場等領域。
從以上實踐我們可以知道,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在維護金融業在全球範圍內的穩定與發展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對世界性的利率、彙率和股價變動有穩定作用;有利於防範或緩和貨幣和債務危機;有助於抑製全球性通貨膨脹;促進國際銀行業穩健發展;維護了新興國際證券市場的公平性與穩定性;有助於調節國際經濟失衡。當然,由於各國對協調時機、方式掌握不一致,協調機製自身不夠完善,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也存在著一些缺陷與不足,如有時做法過於急功近利,協調與合作的作用有限等。但是,毋庸置疑,隨著各國對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認識不斷提高,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必然會進一步發展。金融監管國際化和國際合作要求有統一的監管標準和方法,但在世界各國金融體係和金融機構發展程度差異甚大的情況下,各國金融監管的製度環境和初始條件不同,這必將與日益統一的金融監管產生矛盾。因此,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必須對此有所反映。並且在金融國際監管的實踐中,各國應本著求同存異的原則,在各國之間積極進行信息交流,加強國際間的協調與合作,建立國際救助機製,製止危機傳遞。
(三)我國金融監管和國際協調與合作的實踐與趨勢
金融國際化已成為世界金融發展不可逆轉的趨勢,如果中國金融業想在世界金融業占有一席之位,必須順應金融國際化的潮流,使我國的金融製度、監管方式與國際慣例相接軌,中國的政府與監管當局清醒地認識到了這一點,已經逐步開始與國際社會在金融領域的協調與合作。
中國於1996年加入國際清算銀行,這使得我國能及時了解國際金融界主要決策者的政策取向,更好地把握國際金融體係和國際金融市場的重要動態,擴大我國金融監管人員與國際銀行監管人員之間的密切合作,促進我國金融業監管水平的提高。雖然中國不是巴塞爾委員會成員,但是我國這些年來一直以《巴塞爾協議》為指導,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並在製定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過程中作為聯合小組的成員發揮了積極作用。中國還不斷加強與國際證券市場及其監管機構的交流與合作。自1993年6月迄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美國、新加坡等24個證券監管機構簽署了監管合作備忘錄。中國證監會還於1995年7月11日加入了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並於1998年當選為該組織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在此期間,中國證監會積極履行相關義務,並引進了IOSCO 的監管目標、原則和理念,用以規範中國的證券市場。2000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入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進一步加強了我國保險業與國際保險組織的聯係與合作。此外,我國於1980年分別恢複了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合法席位,又於1986年加入亞洲開發銀行,與IMF、世界銀行集團及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業務往來十分頻繁。我國與這些國際金融組織在銀行業務、防範金融危機等重要問題上也進行了積極的交流與探討,加強了協調與合作。這些為我國加強與其他成員國進行雙邊與多邊協調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國在金融監管和國際協調與合作方麵還屬於初級階段,需要繼續不斷地加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