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拉比們告誡商人們也不能在各種工具上塗抹顏色而出賣,因為工具塗新塗料可以使其顯得新穎,更漂亮。
總而言之,在猶太法律中為求欺入耳目而在物品上麵塗抹顏色的行為是被禁止的。
有個奴隸染黑頭發,並在臉上塗抹化妝晶,以使自己顯得年輕,來達到欺騙買主的目的。《猶太法典》記載這麼一則案例並且告誡說這是不合法的,應該禁止。
此外,《猶太法典》裏也禁止商人在銷售商品之時附上任何名不副實的稱號。
猶太人法律禁止廣告,但是實質上隻是禁止虛假廣告,並不反對實事求是的正當廣告的宣傳作用。
由此看來,猶太人是並不一味反對做廣告的,但是,隻是在他們看來,一切都必須限定在誠實的範圍內。
這就是猶太人的商業廣告智慧!不吃做種子的小麥
《塔木德》中說:可以將小麥借給佃戶做種子,但做科子的小麥不可食用。
種子是用來交換金秋的,因此,種子是不可食用的。“可以將小麥借給佃戶做種子,但做種子的小麥不可食用。”
這一箴言在猶太人中間已經盛傳了幾千年。對它的商業解讀應是:本錢是用來賺更多的錢的,它的所有者必須小心經營,不可把它揮霍掉。
更進一步說,這句話還包括“不可把錢存進銀行,指望它給人帶來利息”、“不可把錢轉借給他人,指望它給人帶來好處”等意思。
猶太人對這句話的理解非常深刻。
他們認為,把小麥借給佃戶做播種之用,至少還有歸還的可能;把做種子的小麥磨成粉,做成麵包果腹,就是純粹的消費行為,吃完以後隻好再去借,借麥者這樣就會陷入越來越窮的境地,而出借者的利益也會受到損害,這種賬就及可能成為呆死賬。
對“可以將小麥借給佃戶做種子,但做種子的小麥不可食用”還應有如下的詮釋:
消費借貸、生產借貸都可能有因資本的流通不暢而出現無法回收借貸物的情況。正因為這樣,商人們(包括對國家經濟秩序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者)就有必要考慮好資本的運作,使從商者和消費者都擁有可供順利運作的資本。
猶太人認為,從商者充分考慮好順利回收資本(貸款或貨款)的環境和條件,考慮好如何製訂合理的價格,考慮好如何提供合乎消費者要求的商品和令消費者滿意的服務,這是使經濟活動中貸款或貨款順利支付的基礎。
種子是用來交換金秋的。
種子是不可食用的。
這句話,是一點也不會錯的。履行合同就是履行與神的契約
猶太民族素來就有“契約的民族”的美譽。《塔木德》上說:“人之所以能夠存在,就是因為與上帝簽訂了存在的契約之緣。”他們常說:“人與人之間的契約,也和神所定的契約相同,絕不可以毀約。”猶太人早在神話時代,就已經是重視契約的理性主義者了。在猶太人的信仰中,違反契約必會遭上帝的嚴厲懲罰,相反,若信守約定,上帝則會垂青你,使你能夠獲得成功。
由於《塔木德》受到猶太人的頂禮膜拜,因此他們從小就接受《塔木德》的教育,也就深切地了解恪守契約的重要性。現在很多商人都很樂意和猶太人訂約,因為這份合約可以得到猶太人毋庸置疑的執行。在全世界商界中,猶太商人的重信守約是有口皆碑的。猶太人認為“契約”是和上帝的約定,既然“契約”是和上帝的約定,那麼每一次訂立契約就意味著指天發誓、絕不反悔。若毀約,就是褻瀆了上帝的神聖。
猶太人的經商史,充滿了有關契約的簽訂和履行,“契約”是猶太人經商的秘訣。世界每時每刻都在不斷地變化,但契約的內容是一蹴而就。遵守契約,維護契約可以保證雙方的利益不受侵犯,是做生意能夠賺錢的保障。猶太人就是在這“契約”的保障下,賺錢致富的。
猶太人一旦簽訂了契約就一定執行,即使有再大的困難和風險也要自己承擔,這是他們成功的一個重要原因。他們篤信契約,相信對方也是嚴格執行簽約的商人。他們不毀約的原因,是認為契約是和神的簽約,毀約是沒有可能的。猶太人認為隻要簽訂就要承擔自己的責任,契約是神聖的,神的旨意絕不可更改。所以在猶太商人中,根本就不會有“不履行債務”這句話。
對於違約者,猶太人自然深惡痛絕,一定要嚴格追究責任,毫不客氣地要求賠償損失,對於不履行契約的猶太人,大家都會對他唾罵,並把他逐出猶太商界。那麼猶太人在實際經營中是如何信守合約的呢?
地產大王——裏治曼
裏治曼(reiehmann)這個名字在美國和加拿大是家喻戶曉的,主要因為這個猶太家族在加拿大和美國有許多地產,同時還在加拿大開發石油。這個家族的名字在這兩個國家的各城市都顯赫地出現,人們一見到這個名字的招牌或廣告,自然聯想到這裏又是“裏治曼地產王國”的地盤。據有關資料報導,該家族資產超百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