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權證及其構成要素
權證是指由證券發行人或者其以外的第三人發行的,持有人在規定期間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權證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權證其發行人通常是發行標的股票的上市公司,標的資產通常是發行人或其子公司的股票,交易的方式通常是認購。廣義權證通常是由權證標的資產發行人以外的第三方發行,標的資產可以是個股股票或一攬子股票、股指、黃金、外彙等,交易的方式既可以是認購(買進標的物)也可以是認沽(賣出標的物)。
權證一般包括發行主體、標的資產、權證期限、執行比例、行權價格等構成要素。
權證的發行主體通常分為兩類:一類為發行標的資產(常為股票)的上市公司,另一類為標的資產發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多數情況下為資信卓越的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
權證的標的資產是權證發行所依附的資產,即權證持有人行使權利時所指向的可交易的標的物。理論上講,滿足一定規模和財務條件的變量均可以成為其標的證券,現實經濟生活中常見的標的物為單個股票、組合股票、指數以及外彙和一些實物商品等,但最常見的標的資產則是股票,即所謂“正股”。
權證的期限是指權證的有效期,超過有效期,權證自動失效。在有效期內,美式權證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出行權要求,而歐式權證持有人則隻能在到期日提出行權要求,但在此之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將權證進行轉讓。權證有效期的長短因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以及不同市場而出現不同的差異,目前市場上以1~3年期的權證為主,權證有效期越長,其價格通常越高。
權證的執行比例是每單位權證買進或賣出的標的資產的數量。
權證的行權價格又稱履約價格、敲定價格,它指權證持有人憑權證可以認購或認沽標的資產的價格。權證在發行時,發行人要確定其購買或出售標的物的價格,權證價格的確定一般以權證所發行的標的物價格為基礎,或者以標的物的輕微溢價為基礎,如果出現送股、配股等標的股票總額增加或減少的情況,權證的認股價格要進行相應調整。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的收盤價)
新行權比例=原行權比例×(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
權證除包括上述基本要素外還可以有一些特別條款,例如:
行權價格(比例)的調整。通常情況下,權證按既定的認股價格和兌換比率執行。但權證的發行人通常會特別約定,當出現送股、配股等正股總額增加或減少的情況,或遇正股除權或除息時,權證的行權價格或行權比例要按約定公式進行相應調整。
收購權益。如果有投資者對發行權證的上市公司提出了收購要約,那麼收購方還要對這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在外並且仍然在有效期內的權證一同提出收購要約,此時,不論權證的有效期是否屆滿,權證的持有人可以要求行使認股權。這種約定具有國際通行的反收購方法“毒丸計劃”的效果。
贖回權。權證的發行人大多製定了贖回權條款,即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發行人有權贖回其發行在外的權證。
2.1.2 權證的基本特性
權證產生至今,近一百年間有許多不同類型的權證產品問世,我們對其按不同的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將會出現不同的類別。
按發行主體劃分——股本權證、備兌權證。二者的區別詳見附錄一。權證是由上市公司自行發行,標的資產為公司股票的一種權證。股本權證既可以是認購也可以是認沽;備兌權證是指由標的股票公司之外的機構(通常為證券公司)發行的一種權利證書,約定購買權證的投資者在一定期限後,可以按某一價格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一攬子股票),備兌認股權證在到期執行認股時,發行人可以向權證投資者交付股票,或按市場股價與權證的差價向投資者支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