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1:權證與備兌權證的比較
比較項目權證備兌權證發行人發行標的證券的上市公司標的證券發行人以外的第三方標的證券需要發行新股已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發行目的為籌資或激勵高管人員為投資者提供避險、套利工具行權結果公司股份增加、每股淨值稀釋不造成股本增加或權益稀釋交割形式股票實物交割除用證券實物交割外還可以用現金交割。
附錄2:指標含義
1.Δ(DELTA)指標:用來衡量標的物價格變化所對應的權利金的預計變化率。
2.Y(GAMMA)指標:衡量標的資產價格變化所引起的DELTA的變化。
3.V(VEGA)指標:衡量標的資產價格波動幅度每1%對權利金的影響。
4.θ(THETA)指標:衡量時間流逝對權證理論價值的影響。
5.ρ(Rho)指標:衡量利率變動時權證的變化幅度。
附錄3:權證與期權的比較
項目權證期權存續期間一般長達半年或一年以上通常一年以下,一般數月即到期契約是否標準化非標準化契約,每一個上市權證都有不同的條款上市的契約為標準化契約契約主體契約關係存在於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契約關係存在於交易所與交易人之間發行人通常是標的證券的相關企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沒有特定的發行人賣方擔保履約方式賣方以提供標的股票或現金來擔保履約賣方必須交納保證金,保證金依每日最大損失來計算法令規則權證被看成有價證券,在現貨市場交易可在現貨或期貨市場交易目前我國管轄規則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沒有資料來源:深圳交易所:《權證知識問答》。
權證本質上是期權,但在具體的應用中權證與期權還是存在區別的(有五大方麵):
1.有效期:權證有效期長,一般在一年以上,期權的有效期一般在一年以內。
2.標準化:權證通常是非標準化的。在發行量、執行價、發行日和有效期等方麵發行人通常可以自行設定,而交易所的期權則是標準化的合約。
3.賣空:權證交易通常不允許賣空,即使允許也必須建立在先借入權證實物的基礎上。如果新發行和到期的,則流通中的權證數量是固定的,而期權交易中,投資者可以自由地賣空,並且可以自由選擇開平倉,期權的淨持倉量隨著投資者的開平倉行為不斷變化。
4.結算方式:權證結算是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的結算;而期權是通過第三方進行結算,即由獨立於買賣雙方的專業結算機構進行。
5.做事商:權證的做市義務通常由發行人自動承擔,即使有發行人以外的做市商也不需要由交易所正式指定,而期權的做市商必須由交易所正式授權。
附錄4: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2005年7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權證的業務運作,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權證,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權證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所對權證的發行、上市、交易、行權及信息披露進行監管,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的權證,其登記、托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第二章 權證的發行上市
第六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權證並在本所上市的,應在發行前向本所報送申請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前款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製定。
第七條 權證發行申請經本所核準後,發行人應在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說明書刊登於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
權證發行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八條 發行人應在權證發行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結果報送本所,並提交權證上市申請材料。
權證上市申請經本所核準後,發行人應在其權證上市2個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上披露上市公告書。
第九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其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標的股票在申請上市之日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於30億元;
(二)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於3億股;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標的證券為其他證券的,其資格條件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約定權證類別、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日期、行權結算方式、行權比例等要素;
(二)申請上市的權證不低於5000萬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權證的投資者不得少於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續時間為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
(五)發行人提供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履約擔保;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由標的證券發行人以外的第三人發行並在本所上市的權證,發行人應按照下列規定之一,提供履約擔保:
(一)通過專用賬戶提供並維持足夠數量的標的證券或現金,作為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數量=權證上市數量×行權比例×擔保係數;
履約擔保的現金金額=權證上市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比例×擔保係數。擔保係數由本所發布並適時調整。
(二)提供經本所認可的機構作為履約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人。
發行人應保證按前款第(一)項規定所提供的用於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不存在質押、司法凍結或其他權利瑕疵。權證存續期間,用於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出現權利瑕疵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並采取措施使履約擔保重新符合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權證上市的,發行人應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權證發行情況說明;
(三)上市公告書;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標的證券和權證的情況報告、禁售申請;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證將被終止上市:
(一)權證存續期滿;
(二)權證在存續期內已被全部行權;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存續期滿前至少7個工作日發布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條 發行人應於權證終止上市後2個工作日內刊登權證終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條 本所有權根據市場需要,要求發行人和相關投資者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發行人應指定一名專職人員作為權證信息披露事務聯絡人。
第三章 權證的交易行權
第一節 交易
第十八條 經本所認可的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本所會員)可以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權證。
第十九條 本所會員應向首次買賣權證的投資者全麵介紹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由本所統一製定。
第二十條 單筆權證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權證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
第二十一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二條 權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製,漲跌幅按下列公式計算:
權證漲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幅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125%×行權比例;
權證跌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
當計算結果小於等於零時,權證跌幅價格為零。
第二十三條 權證上市首日開盤參考價,由保薦機構計算;無保薦機構的,由發行人計算,並將計算結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條 本所在每日開盤前公布每隻權證可流通數量、持有權證數量達到或超過可流通數量5%的持有人名單。
第二十五條 權證發行人不得買賣自己發行的權證,標的證券發行人不得買賣標的證券對應的權證。
第二十六條 禁止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權證交易活動,獲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