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問題源於所有權與控製權相分離所產生的代理問題。當有關企業的契約不完備時,代理問題的存在意味著公司治理問題不但存在,而且是重要的。傳統上,有關企業的代理理論主要關注股權分散條件下掌握公司控製權的經理與擁有公司所有權的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並認為董事會是股東約束經理道德風險的重要內部控製機製。但最近對英、美兩國外的其他國家的研究表明,集中的股權結構(特別是控製權)是一種較股權分散更為普遍的現象。在集中的股權結構下,大股東可以直接參與公司管理以對經理人員的行為實施監督。相關文獻同時表明,大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僅依賴於其所擁有的所有權股份,而且與其監督能力和監督願望高度相關,即與大股東的類型高度相關。但是,截至目前關於大股東和董事會的實證研究,都是基於私有產權的治理特征,鮮有文獻直接對公有產權的治理效率進行檢驗,而有關產權理論的研究則表明,公有產權與私有產權由於受政府幹預程度的不同,在公司治理效率上存在顯著差異。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特征為我們研究公有性質的大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可能。由於國有企業改革的路徑選擇,我國的上市公司主要由國有企業改製而來。為了維護公有製的主體地位,國家大多在這些公司中占據絕對或相對的控股地位。從而,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一方麵表現出鮮明的政府幹預特征(特別是國家仍然掌握著企業領導人的任免權),另一方麵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產生的內部人控製問題也會對其產生重要影響。於是,一個有趣且重要的問題就是,在政府幹預與內部人控製的雙重影響下,我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和董事會如何影響公司治理的效率?以我國證券市場1998年之前上市,並且在1998~2001年間未發生重大的控製權交易的355家非金融類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本書從經理人員更換和企業績效兩個角度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董事會特征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進行了檢驗。主要發現如下:
(1)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高度集中,且第一大股東與其他股東的持股比例極為懸殊。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雖然在最近兩年有所下降,但仍高達49%(中位數為51%)。總體看來,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平均(中位數)持股比例分別為50.1%(52.5%)和5.2%(2.5%)。其中,第一大股東絕對控股或第一大股東雖非絕對控股但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低於5%從而形成“一股獨大”的上市公司占研究樣本的比例高達81%。
(2)我國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主要包括政府部門、控股公司、國有企業以及非國有企業,其中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占全部樣本公司的比例為53%,其次還有少數公司被學校或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控股。
(3)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由9人構成;董事會成員大多來自第一大股東(平均所占比例為49%)或公司內部產生(平均所占比例為25%),除大股東之外的其他九大股東代表所占比例為12%;不在公司擔任經理職務的董事比例超過70%,不在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所占比例也超過60%;隻有1/4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會采用一元領導結構(即董事長和法人代表由同一個人擔任),但超過一半的公司的董事長同時擔任控股股東的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