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曆史上似乎還沒有以死刑來懲處經濟犯罪這樣的先例。以死刑來對付民間私人借貸的非法集資罪,更令人無法理解和難以想象。因為假定吳英真的詐騙了他人錢財,也沒有理由要剝奪她的生命權。人類社會自有商品經濟以來,人們相互借貸包括高利貸借貸習以為常,從來沒有政府有權製止和消滅這種行為,更未聽說政府可以用死刑來製止和消滅這種行為。
為什麼說沒有理由要剝奪她的生命權呢?第一,吳英她沒有殺人;第二,剝奪吳英的生命,詐騙受害者永遠無法得到補償;第三,吳英可以逐步退錢賠錢,可以被判刑來抵償她可能無法退賠的詐騙款;第四,如果殺了吳英,政府不可能替詐騙者償還詐騙款,如果真要還,花的也是納稅人的錢。但是納稅人的錢憑什麼會拿去還詐騙款?
不過,吳英案讓人看不懂的地方還有很多,比如吳英案中,涉及吳英民間借貸的金額7.7億元,但是11個債權人都否認自己受騙,還有吳英的主要借款對象是放高利貸的“金融掮客”①,另外,法院認定吳英詐騙3.8億元,但是林衛平一個人的高利貸就占了3.2億元,林衛平實際欠下幾個億的“集資”債務,卻被假釋。
有經濟行為的地方自然存在騙局。民間高利貸當然會出現借債不還或卷款而去,使債權人受損。不過政府有責任引導民眾講信任,守誠履約,鼓勵受損者向獨立公正的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公正調解和裁決,但無權用行政和司法手段來取締這種行為,更無權以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由,用處死來懲罰這種行為。因為民間私人借貸的正常發展,是促進社會繁榮,增強國力的必然途徑。即使出現詐騙,也隻是部分當事人受損,何談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既然民間私人借貸乃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社會的必然現象,為何現在把它視作“非法集資罪”和“詐騙罪”以至要把當事人處以死刑呢?
民間借貸的重現和活躍,對30年來中國經濟的大發展起了巨大推動作用。中國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額中,近2/3是由私營企業提供的;而私營企業的發展資金,主要通過私人借貸而來,國營銀行一般不對私營企業貸款。
希望殺掉吳英所謂人物我認為無外乎這幾種,一是接受了吳英的好處,害怕她捅出去,斷了他們的前途而要除掉他。吳英被起訴後,她的大量財產立即被以可怕的低價和去向不明處置和瓜分了。二是直接掌管國營銀行和商業資本運作的人,因為吳英的借貸行為直接挑戰他們的權威和利益。三是沒有從吳英的民間借貸行為中獲得好處的人,他(她)們憎恨吳英無視潛規則,不給他們好處。
退一萬步,假如吳英死了。會不會通過殺一敬百,消除民間與政府爭奪社會資金的掌控呢?在這裏引用葉檀女士之見:“希望通過血祭的方式徹底堵截民間金融,則是大錯特錯”。
相反,殺掉吳英,隻會產生深遠的不良後果。比如進一步加劇私營企業主的不安全感,大大挫傷他們在國內發展的積極性,迫使他們把資本轉向國外,尋求更安全的發展。有外媒稱:中國拿吳英當第一個祭刀鬼,恐將掀起更猛的移民潮。大陸富豪近六成已完成投資移民或正在考慮移民,有媒體采訪北京移民公司獲悉,近期關於投資移民詢問增加了300%;逾九成不再增加房地產投資,一半正在撤出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