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者或管理者向員工授權時,有八個問題需要注意到:
(1)“因事擇人,視能授權”,一切以被授權者才能的大小和水平的高低為依據。
(2)對被授權者進行嚴密的考察,力求將權力和責任授權給最合適的人。
(3)必須使被授權者明確所授事項的任務,目標和權責範圍。
(4)所委托的工作,應當力求是被授權者感興趣,樂於完成的工作,雙方應建立相互依賴的關係。所授的工作量以不超過被授權者的能力和體力所能承受的負荷為限度,適當留有餘地。
(5)一般隻能對直接下屬授權,絕對不能越級授權。否則,會造成中層領導的被動,增加管理層和部門之間的矛盾。
(6)不可將不屬於自己權力範圍內的事授予員工,否則勢必造成機構混亂,爭權奪利等嚴重後果。
(7)盡量支持被授權者的工作,被授權者能夠解決的問題,授權者不要再作決定或指令。
(8)凡涉及有關全局問題的,如決定組織的目標,方向和重大政策等,不可輕易授權。一般應由有關部門提出方案,最後由高層領導直接決策。
總的來說,領導者把目標、職務、權力和責任四位一體地分派結合適的員工,充分信任他們,放手讓他們工作,是用人的要領。
人們都知道授權的重要,但有的能授好,有的卻授不好,為什麼呢?一個關鍵的問題在於授權者的態度。比較正確的態度應當包括以下四個方麵的內容:
第一,要看重員工的長處。任何人都有長處和短處,如果授權者能夠著眼於員工的長處,那麼他就可對員工放心大膽地予以任用。如盡看員工的短處,那他就有可能由於擔心員工的工作而對其加倍操心。這樣,員工的工作勇氣就會降低。員工缺乏工作上的勇氣,其做事的成功率就會很高,所從事的事業也不會有多大希望。所以,身為領導者,對於員工不妨先用七分的眼光去看長處,再用三分的眼光去看缺點,以強化自己對員工的信任感。
第二,不僅交工作,而且要授權力。領導者將本部門的工作目標確定以後,需要交付員工去執行。既然如此,就有必要將其相應的權力同時授給員工。一般來說,將工作委托給員工去幹,這一點是不難辦到的,因為這等於減少自己的麻煩;將權力授給員工,就不是那麼簡單,因為這意味著對自己手中現存權力的削弱。不過,凡明白的領導者都深知職、責、權的不可分離性,因而在授權方麵總是幹的幹淨利落。身為領導者,應該使自己成為一個明白人,把權力愉快地授給承擔相應工作的員工。當然,所授的權力不是沒有邊際的。最重要的是兩權:即員工對有關問題包括人事任免可以作出決定的——決定權;對有關的人可以發號施令,讓其做特定事情的——發令權。這樣,員工會因此感到上司對自己的信任和期望,為了不辜負這種期望,就會一心一意地去拚命工作。
第三,不要交代瑣碎的事情,隻要把工作目標講明白就可以了。否則,人的自主性不易發揮,責任感也會隨之減弱。作為一個領導者,對待員工最忌諱的就是“媽媽嘴”嘮叨個不停,使人無所適從,不知怎麼辦才好。
第四,對員工不應放任自流,要給予適當的指導。身為一個領導者,決不應該以為授出了權力就萬事大吉了。他應該懂得,盡管權力授給了員工,但責任仍在自己。如果隻把權力授了出去,就可以對後果不負責任,或者進行評頭品足,那麼員工的能力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所以,作為一個領導者,將權力授出之後,還應該對其員工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指導。若是員工走偏了方向,就該著手幫其修正。如果員工遇到了難以克服的困難,就應該給予指導和幫助。隻有這樣,員工的信心才會更加堅定。
不事事包攬,不一竿子插到底,不越級,不錯位,不攬權,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該辦的事,這樣的領導才會輕鬆而遊刃有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