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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

本刊特稿

作者:許麗英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從守法的角度提出“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因為法律法規無處不在,影響著每個人的生活,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對於建設法治中國至關重要。

一、法治社會的基本認識

法治是現代國家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人類社會進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標誌。法治的基本意義在於,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活動,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因此,法治在本質上是“法律至上”之治,根基在於全民守法。法治的直接目標是規範公民的行為、管理社會事務、維持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終極目標是保護公民的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政治權利。

法治社會是和人治社會相對而言的。它是指國家權力和社會關係按照明確的法律秩序運行,並按照嚴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解決社會糾紛。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應由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製度構成。法治的精神主要表現為整個社會對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認同和堅決的支持,養成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並且通過法律或司法程序解決政治、經濟、社會和民事等方麵的糾紛的習慣和意識。在法治民主的社會中,法律和行政法規等是由規範的民主程序產生和製訂出來,並且其司法和執行過程通過規範的秩序受到全社會的公開監督。

現代法治社會的形成必先使全民信法、用法,再逐步走向全民守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要發生作用,首先全社會要信仰法律”。在法治中國“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這四個維度中,全民守法是基礎,沒有全民守法,法治中國就會成為空中樓閣。

二、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

自1986年推出第一個五年普法規劃以來,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開始覺醒,法治理念有了較大提高,依法維權的願望也日益迫切。但“知法”並不等同於“守法”,“依法維權”也不能代表法治的全部內涵。要讓法治成為國人共識,建立起全民的法治信仰,仍然任重道遠。當前,在法治社會建設中存在多方麵問題,突出表現為:

(一) 法治精神的嚴重缺失

判斷法治社會真偽的最根本標準是看其是否具備法治精神。在我國,一些領導幹部缺乏法治思維,濫用行政權、司法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強勢群體帶頭違法,對法治精神構成極大破壞。部分群眾“信訪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鬧不信法”;全社會“敬法”氛圍淡薄,鑽法律空子、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層出不窮;“法不責眾”心態下,法律底線屢被突破;守法環境差,“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悖論依然存在。

導致法治精神缺失既有曆史文化原因,也有現行體製機製不完善等深層因素。首先,中國缺乏法治社會化的天然土壤和精神動力。中國的文化傳統是重禮輕法,甚至恥法和懼法。人們在權力和法律麵前,對權力充滿信心,對法律沒有信仰,缺乏信心,更不會自覺尋求法律的保護。其次,現實生活中,法治社會化的渠道缺乏,不利於法治人格培養和法治信仰形成。同時,法治產品的嚴重短缺,使人們喪失了用法、守法的積極性。

(二)現行普法模式的落後和低效

在權利意識空前高漲、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公眾對法律常識和法治內涵的認識和理解亟待提升。但從基層反映看,當前的普法模式仍偏向於單向的法律知識“灌輸”,形式主義的做法嚴重製約普法的實效。

三、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路徑選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設法治社會,就“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一)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1.抓“大”與抓“小”並舉,培養全民法治意識

首先,注重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法治思維、法治信仰的培養。全民守法的前提,應該是公權力或領導幹部守法。隻有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帶頭敬法、守法,才能在全社會營造“全民守法”的濃厚氛圍。其次,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係。培育全社會的法治精神、法治信仰,需要從抓“大”(領導幹部)處破題,從抓“小”(娃娃)處著力,加快推進法治教育進課堂、進教材。還要針對不同地區、不同領域、不同對象和不同時期,分層次分類型編寫教材。再次,把基層作為普法的著力點。把普及法律知識與培育法治信仰、法製宣傳與法治實踐、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有機結合,深入開展基層法治示範創建活動,注重以村規民約、行規章程為抓手推動全民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