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什麼是貨物運輸合同?它有什麼特征?
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方根據托運方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並將其交付給收貨人,托運方為此給付規定的運費的協議。
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很多,按運輸方式劃分,可分為鐵路貨運合同、公路貨運合同、水運貨運合同、航空貨運合同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種類運輸的承運人為一方,為共同完成某項運輸任務,與托運方訂立的貨物運輸合同,簡稱“聯運合同”。
在運輸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以下內容:運輸貨物的名稱、數量、運輸路線、運輸方式、交接貨地點和時間,運費、結算辦法,以及各方的責任等。
我國貨物運輸合同有下列特征:
(1)法人之間的大宗貨物運輸合同,根據貨物調撥計劃、運輸能力和運輸計劃簽訂。零星貨物的運輸合同,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簽訂。
(2)貨物運輸合同中的運費,一般由國家運輸部門規定,經國家批準執行。
(3)貨物運輸合同除承運方和托運方以外,通常還有收貨方參加。收貨方接到提貨單後,有權憑證接受貨物,有權要求承運方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有收貨方參加的貨物運輸合同,也稱作為第三人利益簽訂的合同。
(4)凡涉及聯運的,應明確規定雙方或多方的責任和交接辦法。
(5)托運的貨物按照規定需要包裝的,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按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6)貨運合同是實踐合同,雙方意見一致還不能算合同成立,隻有在接收到托運的貨物,才能簽發運輸憑證(運貨單或提貨單等),交付運費,合同才算成立,因此,交付貨物和運費是貨運合同的要件。
13.什麼人有權以法人名義簽訂經濟合同?
凡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負責人,如經理、廠長、主任等,是法人的法定代表,有權以法人名義簽訂經濟合同。
廠長、經理有權以法人名義簽訂經濟合同,而推銷員能否有權以法人名義簽訂呢?如果廠長、經理正式委托推銷員作為他們的代理人,是可以以法人的名義去簽訂經濟合同的,如可以在出售或供應本企業產品的合同上簽字,這時,法人對法人代表在授權範圍內的法律行為,要承擔責任。
在經濟合同上,不僅法人代表人或代理人要簽字(或蓋章),而且要蓋有法人單位(如企業)的印章,或者是企業的合同專用章。
對於合法生效的合同,如果簽字的企業代表人或代理人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而離開企業,接替工作的人員仍應認真履行合同條款,經濟合同不能因人調動而不生效。
14.推銷員在外簽訂經濟合同,企業負不負責任?
供銷員(或采購員、推銷員)經常帶著企業的合同專用章在外麵簽訂合同,如果是企業授權的,供銷員應當帶有以企業名義開的正式函件,並寫清楚授權進行的業務活動範圍。在這種情況下,供銷員在授權內所簽訂的合同,企業應當負責,不能推卸責任。
如果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範圍,在外因其他目的隨意簽訂合同,企業是不能負責的。供銷員若是利用簽訂經濟合同的機會搞投機倒把等非法活動,或從中抽頭提成,大發橫財,那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15.對代訂經濟合同有哪些要求?
代訂經濟合同,是一種代理關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並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權權限,與其它法人訂立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法》對代訂經濟合同明確了以下要求:
(1)代他人簽訂經濟合同,必須有委托單位(即被代理人)委托他代其簽訂經濟合同的書麵證明(下級向上級呈報的物資申請表等,不能視為委托書)。未經委托代他人訂立經濟合同,對被代理人無法律約束力,代訂單位自己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2)代理人必在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權限內代訂合同,才對委托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未經被代理人同意,超越代理權限訂立的經濟合同,對被代理人來說是無效的經濟合同,由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
(3)代理人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訂立經濟合同,也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他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經濟合同。
16.對經濟合同的鑒證有什麼作用?鑒證的內容有哪些?
通過鑒證確認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從而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國家計劃,支持和保護合法的經濟活動,製止和打擊非法的經濟活動;增強合同雙方的法製觀念,使雙方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及時發現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問題,做到防患於未然;使管理合同機關做到心中有數,便於督促合同的履行,提高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