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維權式”參與的理性化轉型
公共治理
作者:溫娜
【摘要】當前公民參與表現出較為顯著的維權目的,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社會矛盾的凸顯及傳統管理模式的詬病是造成維權參與繁榮的主要因素。“維權式”參與的價值在於促進政府對公民利益的關注,但同時又存在維權高成本及破壞社會穩定的困惑。未來,“維權式”參與會逐步向理性、自治式參與轉型。
【關鍵詞】維權 參與 繁榮 消失
【中圖分類號】C931 【文獻標識碼】A
在國家和社會關係的嬗變中,我國的公民參與程度、方式也在不斷發展,公民的理性、自治參與是公民參與的最高層次,這也成為衡量國家在治理過程中是否達到善治的一條重要標準。包含公民參與要素的新公共管理理論、新公共服務理論、治理理論等是美國環境變遷下政府治理變革的理論經典,但我國國情和美國迥異,我國公民在政府變革中的作為及學者們的研究也就相應地有了明顯的中國特色。綜合不完全的統計,國內學者對公民參與類型的研究主要以參與的渠道與形式、參與的主動性、行動爆發的時間等為標準進行分類,並對各種不同類型的公民參與予以了內涵界定。筆者通過對當下公民參與研究目的的考察研究,發現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公民參與,無不體現了維權的目的,故此將其界定為“維權式”參與。文章主要著眼於以下問題的研究:何為“維權式”參與?當前在我國為何發展如此繁榮?未來會怎樣發展?
當下“維權式”參與的增多
“維權式”參與是筆者從公民參與主要目的角度對公民參與的一種界定,指公民主要以維護自己或其他公民的權益(權利)為目的而對於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參與。縱觀我國當下公民參與實踐,無不彰顯了維權的目的,且呈頻繁的發展態勢,既表現為次數之多、規模之大,又表現為事由之廣。
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則是公民精神領域需求滿足的重要衡量標誌。而從改革開放開始至今,公民的參與從主要表現為以維護經濟領域的權益為主,進一步向要求維護其政治領域和社會領域的權益發展和轉變。以我國近十幾年的群體性事件為例:中國社科院發布的《2014年中國法治發展報告》表明,從2000年到2013年之間,我國發生的群體事件百人以上的多達871起,其中百人到千人的群體性事件達590起,占到總數的67.7%,千人到萬人的群體性事件達271起,占總數的31.1%;從爆發的事由看,以維護經濟領域權益(如勞資糾紛等)為目的的事件占總數的36.5%,以維護社會領域權益(如環境汙染等)為目的的事件占總數的50%,另外因執法不當、征地拆遷、信訪維權、官民矛盾激化、學校亂收費、醫患糾紛、經營衝突、資源分配糾紛等原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也均占一定比例;這些群體事件中,僅“維權類”事件就占55%之多。①
“維權式”參與表現出下列特征:一是個人維權及集體維權同時存在,並以集體維權為主要表現方式。個人維權是指公民的維權行動是由公民個人發起。個人維權代表性的事例如雷闖維權事件,雷闖因其哥哥和學姐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升學和求職時被拒,通過多種方式抗議並使自己的建議變為提案並提交“兩會”,最終獲取了勝利。然而,當下中國的個人維權體現出了“長路漫漫”的特點,雖然最終也能換回如學人馮象筆下的“木腿正義”,但“木腿終將是無效率的,甚至會出現木腿與身體不能恰當結合和使人跛足與病痛的狀態”。因此,更多的個人維權終究會演變為集體維權。集體維權是指是由公民群體發起的。中國當下的群體維權行動更多地以“群體性事件”的形式表現出來,有些群體性事件是以製度內的遊行、示威等活動體現,如廈門PX項目、重慶出租車罷運事件;有更多則演變為被一些“民粹分子”所利用和控製的暴力事件,如貴州甕安事件、九峰垃圾焚燒廠項目引發的聚集抗議事件等。
二是製度內維權及製度外維權同時存在,並以製度外維權行動為主。製度內維權是公民在法律和製度規定的框架範圍內開展的維權行動。有的是為維護他人受損的權益堅持奮鬥的專業“執著者”,有的是為自己受侵犯的合法權益鬥爭的“堅持者”。製度外維權是指公民用法律和製度所不及的手段進行的,或在法律和製度規定的框架範圍外進行的維權活動。典型的製度外維權有很多,如暴力抗法、違法遊行等,目的是對公民自身權益的主張,但程序或手段是在製度規定框架之外的。這種製度外的話語表達一方麵係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對一些原本正當、合法的公民表達途徑的利用而產生的極端行為,另一方麵卻也反映了製度內表達渠道下權益被忽略或得不到保障的無奈。
“維權式”參與增多的緣由
權利意識逐步覺醒。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我國相當大一部分公民的維權意識差,隨著公共管理理論向著“整體政府理論”、“網絡治理理論”和“公民價值理論”的發展和推進,各種民主的思潮和實踐對中國公民的影響越來越深入,公民對保障和尊重“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各項基本權利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越來越多的公民意識到,自己應該享受憲法規定的相應權利,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得不到保障時,就會出現維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