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爾·蓋茨現實的自由與斯多爾曼超越的自由
哲學文稿
作者:張兵
【摘要】在數字技術發展迅猛的時代背景下,在虛擬空間裏發生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場新的“圈地運動”。在軟件的世界裏,斯多爾曼與蓋茨是“反強權”與“強權”鬥爭的兩極。他們是針鋒相對的兩方,卻在追求自由的道路上殊途同歸,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超越的自由與現實的自由之區別,類似於中國的莊子逍遙自由與孔子功利自由。
【關鍵詞】自由軟件 版權 自由
【中圖分類號】B82-05 【文獻標識碼】A
知識產權製度是科技進步的盾牌,是“共享”和“私有”博弈的結果,在數字技術發展迅猛的時代背景下,在虛擬空間裏發生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場新的“圈地運動”。麵對這種強權保護,開源運動站在它的對立麵。在軟件的世界裏,斯多爾曼(Richard Stallman)與蓋茨(Bill Gates)是“反強權”與“強權”鬥爭的兩極,一個代表自由,另一個代表金錢;一個提倡自由複製,源碼共享,另一個疾呼保護版權,打擊盜版。他們是針鋒相對的兩方,卻在追求自由的道路上殊途同歸,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超越的自由與現實的自由之區別,類似於中國的莊子逍遙自由與孔子功利自由。
蓋茨的商業化軟件:回饋現世的現實自由
版權是壟斷權的前提,版權也是私有製度允許的正義的致富權利。蓋茨作為微軟公司的創始人,世界巨富、IT業的巨無霸,他的成功憑借的是知識產權保護製度。根據2015年3月2日福布斯發布的2015全球富豪榜,比爾蓋茨以792億美元財富數名列榜首。①蓋茨早年與免費軟件運動鬥爭,為日後其數百億美元的身價奠定了基礎。縱觀計算機產業的發展史,硬件先於軟件而產生,早初的軟件是硬件商編寫,作為硬件的附屬部分銷售的。當然,這些軟件是免費的,愛好者可以自由地複製和共享,也包括微軟的BASIC程序在內。1976年蓋茨向計算機愛好者發送的一封公開信,拉開反對複製盜版的序幕,“阻止好軟件的出現”是共享行動的最大罪過,也是蓋茨攻擊的切入點。蓋茨提倡的軟件版權保護(copy right)最終取得勝利,這是其成為軟件王國霸主的利劍。
雖然在軟件市場這個沒有硝煙的戰爭中,蓋茨表現出了他冷靜、無情、自私、爭強的一麵,但是在生活這個感情世界裏,他又表現了大是、大非與大愛。蓋茨2004年公布了遺囑,決定將自己所有財產中的98%捐給“蓋茨基金”。他的行為還影響帶動了一批富翁,有在“巴比捐款誓言”中簽字的馬克·紮克伯格(Mark Zuckerberg)、美國第二大富翁沃倫·巴菲特等等。巴菲特認為公平是一個社會最重要的東西,他將家產99%捐給慈善事業,用在資助貧困生及醫學研究等方麵。蓋茨不僅財富第一,而且也是慈善第一,“世界最大慈善家”、“慈善英雄”當之無愧:2013年美國慈善英雄榜上蓋茨夫婦又排行第一,2012年捐資19億美元,累計捐資280億美元。②
“國計已推肝膽許,家財不為子孫謀。”“蓋茨基金”踐行了“把自己的財富變為別人的幸福”的人生價值觀。它的作用體現在非洲兒童疫苗接種率的大幅度提高上,體現在對貧困學生的資助救濟上。讓自己的財富變成別人的幸福,自己也就擁有了給予的幸福。筆者認為:比爾·蓋茨獲得的幸福與財富有關,但比財富本身更有意義。蓋茨在軟件版權問題上淪為道德的囚犯,然而他立足的卻是現世,現世中沒有絕對道德,在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階段也不可能有超越私有製之上的無私。他貌似與自由軟件道路背離,但是,他在回饋現世的慈善事業中表現出道德衝動與現實關懷,實現的是另一種價值、感受的是另一種自由。隻不過,這種自由更現實一些罷了。
斯多爾曼的自由軟件:追求理想的超越自由
和蓋茨站在對立的另一極的是理查德·斯多爾曼,作為自由軟件運動(Free Software Movement)的精神領袖、教父和創始人,他認為版權保護是一種阻礙自由進步、禁錮思想、抑製創造的犯罪,以二進製為技術獲利的盾牌,其實是在用戶與軟件之間設置一道很難逾越的高牆,這是一種科學神秘化傾向,科學應是為大眾所知、所享的。筆者將從道德立場、法律框架和政治運動三維度解讀斯多爾曼領導的運動。
道德立場。斯多爾曼認為:“用戶不能分享和修改的專有軟件社會係統的觀念是不道德的、反社會的、完全錯誤的。”③他認為從事開發經營性軟件是把自己的人生意義寄居在建造囚禁他人監獄上。麵對時代的變遷,自由傳統在軟件領域的消失,讓其感到失望。斯多爾曼是“自由傳統”的“衛道士”,他追求的是完美的道德,正如他說的,選擇發起自由軟件運動,是一個“道德的選擇”。自由軟件運動對市場原則有全新的宣稱:“社會貢獻就是一種對創新者的回報,隻有社會能夠自由享用創新成果,才是對社會的貢獻;如果程序員因創新應得到回報,那也同樣因限製使用創新技術而得到懲罰。”④斯多爾曼認為,人們自由地傳播、修改、使用、複製軟件及其相關文檔,從而有利於協作,而自由麵臨的最大阻礙便是私有版權。斯多爾曼提倡的“自由軟件”(free software)對立於“私有軟件”(proprietary software)。“自由”包括四個層次:不論目的、均可自由使用軟件是自由之零;研究和改寫軟件是自由之一;散布軟件的自由是自由之二;改善發布共享軟件是自由之三。當然,取得軟件源碼是自由的前提。自由軟件運動處理“自由”與“收費”的矛盾采取了“自由不等於免費”的策略。自由軟件版權人允許任何用戶通過免費途徑複製、運行、擴散、分享軟件以避免重複勞動,促進軟件業和社會發展,但仍存在一定的商業動作方式,版權人可以通過後期服務費等收益,但這與傳統版權費有本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