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就修訂發布《行政單位會計製度》答記者問(節選)(1 / 3)

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就修訂發布《行政單位會計製度》答記者問(節選)

品牌的財務故事(12)

為適應公共財政改革和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規範行政單位會計核算,財政部近日修訂發布了《行政單位會計製度》(財庫〔2013〕218號,以下簡稱《製度》),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麵施行。日前,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就修訂發布《製度》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修訂《製度》的背景。

答:原《製度》是1998年頒布實施的,對規範行政單位會計核算,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公共財政體係建立健全和財政預算管理改革深入推進,原《製度》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亟需修訂。修訂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適應公共財政管理改革與發展的需要。2000年以來,我國相繼推行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製度、政府收支分類、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等多項公共財政管理改革,都對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提出了新要求。為適應改革要求,財政部陸續發布8個補充規定對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方法進行調整,但一直未對《製度》進行全麵修訂,有關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的規定相對分散。通過修訂《製度》,把公共財政管理改革對會計核算的要求寫入新《製度》,可以更好地適應公共財政改革與發展需要。

二是滿足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新修訂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以下簡稱《規則》)已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新《規則》對行政單位的預決算管理、收支餘管理、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麵提出了新要求,也需要配套修訂《製度》,通過加強日常會計核算與管理,落實《規則》對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要求。

三是進一步提高行政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需要。原《製度》會計科目設置相對簡單,核算內容不夠全麵,例如,缺少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行政單位直接管理的一些資產未予核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造成資產價值不實;會計報表列示的項目和內容不盡合理,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項目;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對報表附注披露內容的統一規定,影響了行政單位會計信息的全麵性、準確性和有用性。通過修訂《製度》可以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規範行政單位的會計行為,提高行政單位會計信息質量。

問:與原《製度》相比較,新《製度》主要有哪些方麵的變化?有什麼意義?

答:新《製度》通過完善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體係,詳細規定會計科目使用和財務報表編製,較為全麵地規範了行政單位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新《製度》既繼承了原製度的合理內容,又體現了若幹重大突破和創新。與原《製度》相比,新《製度》主要有十個方麵變化:一是會計核算目標進一步明晰,不僅要反映行政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也要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二是會計核算方法進一步改進。在原《製度》僅對固定資產采用“雙分錄”核算方法的基礎上,將該方法的應用範圍擴大到所有非貨幣性資產和部分負債;三是更加完整地體現了財政改革對會計核算的要求;四是進一步充實了資產負債核算內容。將原製度中的資產負債科目進行細分,新增了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會計科目;五是新增了行政單位直接負責管理的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產的核算規定,增設“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六是增加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處理;七是解決了基建會計信息未在行政單位“大賬”上反映的問題,基建會計信息要定期並入行政單位會計“大賬”;八是進一步完善淨資產核算,增設“資產基金”和“待償債淨資產”科目;九是進一步規範單位收支會計核算;十是完善財務報表體係和結構。增加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改進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結構和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