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稅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製金銀首飾按規定由受托方交納消費稅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這裏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隻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於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都不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交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在會計處理時,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於委托方提貨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受托方按應扣稅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委托方應將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銷售時,不需要再交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準予抵扣的,委托方應按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款,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生產出應納消費稅的產品銷售時,再交納消費稅。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製金銀首飾按規定由受托方交納消費稅。企業應於向委托方交貨時,按規定交納的消費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核算T字賬如圖9-7所示:
圖9-7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核算
【例9-30】甲公司委托外單位加工材料(非金銀首飾),原材料價款200000元,加工費用50000元,增值稅8500元,由受托方代扣代繳消費稅5000元,材料已經加工完畢驗收入庫,加工費用尚未支付。假定該企業材料采用實際成本核算。
根據該項經濟業務,甲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1)如果甲企業收回加工後的材料用於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則其會計處理如下:
①發出委托外單位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200000
貸:原材料200000
②計算加工費及相關稅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00
——應交消費稅5000
貸:應付賬款63500
③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借:原材料250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250000
(2)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後的材料直接用於銷售,委托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①發出委托外單位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200000
貸:原材料200000
②計算加工費及相關稅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5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00
貸:應付賬款63500
③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借:原材料255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255000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由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收回後用於繼續加工的,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抵交用於連續生產的消費品銷售後的應交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