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創業方式與經營方式(2)(1 / 3)

②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

④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優點

①節省時間和金錢,提高工作效率。

②風險可控,鼓勵投資。

③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麵有很大優勢。

④有利於社會利益。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弊端

①公司的組織機構難以健全,缺乏製衡機製。

②由於一人公司僅有一個股東,其股東的唯一性,使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難以發揮作用。

③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④不利於公司的發展壯大。

2006年2月,鄒華個人投資12萬元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一人公司"),從事糧油經營。2006年9月,鄒華購進一大批小麥,因保管不善,被雨水淋濕變質,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公司無力繼續經營,鄒華投資的12萬元也遠遠不夠用於償還債務。公司債權人要求鄒華個人繼續償還剩餘的債務,鄒華表示: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對超過出資額以外的公司債務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因而拒絕清償。公司債權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鄒華清償剩餘債務。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鄒華投資成立一人公司,依法本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由於該一人公司營業場所與鄒華個人居所合一,公司會計記錄不清,公司經營性收支與鄒華個人收支未作區分,導致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鄒華個人財產。依據《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遂判決鄒華以其他個人財產對公司剩餘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鄒華投資成立的是一人公司。在一人公司中,通常一人股東自任董事、經理並實際控製公司。由於一人公司內部缺乏製衡和監督,一人股東為了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惡意濫用公司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來逃避法定義務,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投資的規模不太大,經營靈活、管理簡單。比較適合批發零售業、租賃和服務業、信息軟件業、製造業和餐飲業等行業。

70.個體工商戶

根據《民法通則》第26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1)個體工商戶的特征

①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村民。國家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體工商戶經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才可以開始經營。個體工商戶轉業、合並、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也應辦理登記手續。

②個體工商戶隻能經營法律、政策允許個體經營的行業。

(2)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

在依法核準登記的範圍內,個體工商戶享有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個體工商戶的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對其經營的資產和合法收益,個體工商戶享有所有權。個體工商戶可以在銀行開設賬戶,向銀行申請貸款,有權申請商標專用權,有權簽訂勞動合同及請幫工、帶學徒,還享有起字號、刻印章的權利。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依法納稅,服從工商行政管理。個體工商戶從事違法經營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申請經營一些比較特殊的行業,還需要提交有關部門核發的證明文件,這些行業包括:旅店業、刻字業、信托寄賣業、印刷業、機動車船客貨運輸業、飲食業、資源開采、工程設計、建築修繕、製造和修理簡單計量器具、藥品銷售、煙草銷售等。

陳美原為在崗職工,2003年元月辭職想開辦一個體商店。因陳美的丈夫張勇不同意陳美去幹個體工商戶,所以二人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陳美開辦商店,責任自負;雙方的收入各自歸個人支配。陳美辭職後向他人借了5萬元,並租借房屋,申辦了營業執照,自行營業。而張勇從不過問商店的事情。陳美辦商店後,因二人並未完全分夥,所以,也經常以其收入作為雙方的生活費用,張勇也經常以自己的收入購買家中的生活用品,包括日常的飲食。但陳美與張勇的各自收入並未合在一起。陳美的商店開始經營不錯,陳美不僅償還了借款,而且還積累了一些資產。但2005年後,陳美在幾次交易中損失嚴重,欠下他人債務10萬元。至2005年底,債權人紛紛上門要錢,陳美隻好將全部貨物處理掉,但仍不足以還債,尚欠王偉3萬元。王偉因向陳美索要欠款不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陳美償還欠款,並提出,陳美的丈夫在銀行有存款,請求法院凍結此存款,用以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