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合同:成功創業的護身符(6)(1 / 3)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的來往要靠不少書信、電報等書麵材料進行。這些書麵材料在發生違約糾紛時是處理該糾紛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應在合同履行完畢前予以保存。在收集證據的時候,當事人要特別注意易變質物品的保存。當發現這類物品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時,就應注意如何保存好證據的問題。保存證據的方式,視不同合同和麵臨的具體情況而定。在有條件時,最好將對方交付的不符合合同質量的標的物,用足以保持其原狀的方式封存,然後將其提供給仲裁機構、法院,直至違約問題得到解決。但有時要做到這一點很難,所以需要采取其他方法來保存。例如,對於難以保存或者無條件保存的易變質物品,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予以鑒定,在取得有法律效力的鑒定結論後予以處置。

(2)及時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合理措施

根據《民法通則》第114條和《合同法》有關條文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該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這種措施,造成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部分要求對方賠償。所以,當事人在因對方違約造成自己損失時,不能坐等對方賠償損失,而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維護自己的利益。

為防止損失的擴大,受害方當事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例如,在買賣合同履行中,賣方違約不交付貨物時,買方可以從其他渠道補進貨物以供急用;在買方拒收貨物時,賣方可以將貨物轉售。但是,應注意的是,受害方當事人采取的措施必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一是必要的,是防止損失擴大所必需的;二是合理的。對於受害方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支出的有關費用等,違約方應當予以補償。

2008年1月14日,某法院依法審結了原告××商貿公司與被告錢偉民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商貿公司訴稱,2007年9月,其從錢偉民處購買一台規格為300平方米的采暖爐,價格為950元。公司將該采暖爐出售後,采暖爐出現質量問題。現訴至法院,要求將采暖爐退給錢偉民,錢偉民返還采暖爐價款950元,並要求錢偉民賠償因其提供的爐具有質量問題而給我公司造成的可得利潤損失等共計530元。

被告錢偉民辯稱,我出售給商貿公司的爐具確有質量問題,我也始終同意退貨,但爐具的價款不是950元,而是550元。此外,同意賠償商貿公司因拆除爐具而支付的拆裝費、管件費等共計2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貿公司與錢偉民對涉案標的物質量存在問題的事實無異議,商貿公司可以要求錢偉民承擔退貨、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雙方對商貿公司是否履行了向錢偉民支付950元貨款的義務發生爭議,應該由負有履行付款義務的商貿公司承擔舉證責任,但商貿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為此應承擔不利的後果。商貿公司向錢偉民支付的采暖爐的價款,應按錢偉民認可的550元確定。同時,商貿公司對其要求錢偉民賠償損失530元的訴訟請求,亦未提供證據支持,應承擔敗訴的責任,但錢偉民同意賠償200元,於法無悖,法院予以認可。

現在是法製社會,一切都要講法律、講證據。當你要告對方違約時,要先收集各種對方違約的證據,這樣就更加容易打贏官司。

105.重視並打好經濟合同的官司

作為生產經營經濟實體的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經濟合同糾紛是不可避免的,也許我們企業本身沒有問題,但是對方要挑起糾紛,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可糾紛多了總不是什麼好事,所以一旦發生糾紛,企業應高度重視,並打好每一樁官司。那麼,怎樣才能做得更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