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條: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中,1/3以上(含1/3)但不超過1/2的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以下(含2/3)但不低於1/2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會會議。(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三條: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厚履行監督職責。
財務會計製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製度。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七條: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餘利潤。
第四十九條:股利分配采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條: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麵值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三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四條:公司實行內部審計製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八條: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共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後,應當製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