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000年7月實施的《會計法》是我國第一部體現內部會計控製要求的法律,該法在第二十七條明確提出: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製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製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製約;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製約程序應當明確;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二、財政部係列規章
為落實《會計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01年6月以來,財政部陸續頒布了一係列規章:
(1)《內部會計控製規範——基本規範(試行)》。
(2)《內部會計控製規範——貨幣資金(試行)》。
(3)《內部會計控製規範——采購與付款(試行)》。
(4)《內部會計控製規範——銷售與收款(試行)》。
(5)《內部會計控製規範——對外投資(試行)》。
(6)《內部會計控製規範——擔保(試行)》。
(7)《內部會計控製規範——工程項目(試行)》。
(8)《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製和審計風險》(1996年12月財政部發布,於1997年1月1日施行),要求注冊會計師審查企業的內部控製,並對內部控製的定義、內部控製的內容(包括控製環境、會計係統和控製程序)等做出了規定。
目前,財政部正在製定並將陸續發布其他主要控製規範。
三、其他法規
1.《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378號令)。
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製,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製度。
2.《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製的指導原則》。
該指導原則於1997年5月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內部控製的行政規定。
3.《關於上市公司做好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該通知是1999年中國證監會發布,要求上市公司本著審慎經營、有效防範和化解資產損失風險的原則責成相關部門擬訂(或修訂)內部控製製度,監事會對內部控製製度製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4.《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8號令)。
該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認真組織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規行為,檢查內部控製程序的有效性,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第八條第(五)項規定:企業審計委員會應當履行審查企業內部控製程序的有效性,並接受有關方麵投訴的職責。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內部控製體係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和意見反饋,對企業有關業務的經營風險進行評估和意見反饋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