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附錄(1 / 3)

一、《內部會計控製規範——基本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製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內部會計控製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等而製定和實施的一係列控製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製定本部門或本係統的內部會計控製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結合部門或係統的內部會計控製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內部會計控製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製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第二章 內部會計控製的目標和原則

第六條 內部會計控製應當達到以下基本目標:

(一)規範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並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

第七條 內部會計控製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內部會計控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以及單位的實際情況。

(二)內部會計控製應當約束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會計控製的權力。

(三)內部會計控製應當涵蓋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並應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製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四)內部會計控製應當保證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機構、崗位的合理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製約、相互監督。

(五)內部會計控製應當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控製效果。

(六)內部會計控製應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業務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三章 內部會計控製的內容

第八條 內部會計控製的內容主要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對外投資、工程項目、采購與付款、籌資、銷售與收款、成本費用、擔保等經濟業務的會計控製。

第九條 單位應當對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製度,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相互製約,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

第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實物資產管理的崗位責任製度,對實物資產的驗收入庫、領用、發出、盤點、保管及處置等關鍵環節進行控製,防止各種實物資產被盜、毀損和流失。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對外投資決策機製和程序,通過實行重大投資決策集體審議聯簽等責任製度,加強投資項目立項、評估、決策、實施、投資處置等環節的會計控製,嚴格控製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工程項目決策程序,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權限,建立工程項目投資決策的責任製度,加強工程項目的預算、招投標、質量管理等環節的會計控製,防範決策失誤及工程發包、承包、施工、驗收等過程中的舞弊行為。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機構和崗位,建立和完善采購與付款的會計控製程序,加強請購、審批、合同訂立、采購、驗收、付款等環節的會計控製,堵塞采購環節的漏洞,減少采購風險。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籌資活動的會計控製,合理確定籌資規模和籌資結構,選擇籌資方式,降低資金成本,防範和控製財務風險,確保籌措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