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房屋租賃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和便利店經營者雙方簽訂的關於轉讓出租房屋的占有權和使用權的協議,其內容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經營人使用,由便利店的經營者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並於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給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具體規定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租賃雙方都要受其約束,依照合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把租賃關係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當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須是房地產的合法產權人;對於承粗入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來講,如果是當地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如果是企業事業單位,則須持有《營業執照》,房地產租賃當事人必須符合上述資格限製,才能簽訂租賃合同。
(2)標的物。標的物,即租賃的房屋。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麵積、範圍、裝修及設施狀況。對便利店經營者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價值,是用於商業目的。房屋處於適用的狀態,是對房屋的最基本要求,所以,簽訂合同時必須說明房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這是因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發火糾紛時區分雙方責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內毀損或第三入侵害以致妨礙了承租人依約使用房屋時,出租人還有義務修繕房屋,這些補救措施的標準通常應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狀況。
(3)租賃用途。租賃用途,即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後,隻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範圍內出現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
(4)租賃期限。租賃有期限限製,這是房屋租賃與房屋轉讓的重要區別。明確租賃期限的法律意義在於:①期限屆滿,承租人有義務將原房屋退還出租人;②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應當有“必須收回”的理由,並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做好承租人房屋安置工作;③因買賣、贈與或繼承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如原租賃合同未到期,則原合同對承租人與新房主繼續有效。
(5)租金。租金,即租賃價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房,租金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議定。
(6)修繕責任。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指的是出租人在整個出租期間對房屋有進行必要修繕的義務,所謂必要即指:房屋必須使承租人能夠依雙方約定使用並受益,修繕的範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屬於出租人修繕範圍的設備。
(7)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資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法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其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其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其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除此之外,還要簽訂轉租和違約責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