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筆誤還是欺詐
法治在線
作者:高岩 張小磊
趙先生於2011年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處購買了一輛奧迪Q5,本以為是進口車,但在汽車檢修的時候才被告知該車是國產車,且車子已經做過改裝,所以提出退貨要求。但公司則稱,趙先生本應知道該車是國產車,銷售合同上的產地“德國”隻是筆誤。協商無果,趙先生以欺詐為由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一。近日,嘉定法院對此案做出了判決。
進口“變”國產,起訴認為欺詐
趙先生於2011年1月到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處準備購車,見該公司展廳內有一輛價值54萬餘元銀色奧迪Q5車,並被告知此款車型為德國原裝進口,便怦然心動。再加上之前已經在該銷售處購買了一輛奧迪其他係列的車子,趙先生當場便決定買下此車。隨後,該公司銷售人員讓趙先生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汽車銷售合同》上簽字,待其蓋章後再取合同原件。趙先生當即付清了全額購車款,提走了車輛,而銷售公司則開具了收款收據。
同年3月,趙先生駕車發生碰撞進行修理,在修理過程中被奧迪修理廠告知,此款車輛非德國進口的奧迪Q5車,真正的產地為中國吉林,汽車銷售公司對車輛的鍍鉻中網、輪轂、尾部、踏板等進行了改裝,仿冒成德國產奧迪Q5車進行銷售。趙先生覺得自己上了當,急忙跑到銷售公司處取回《汽車銷售合同》,合同第一條明確寫著趙先生向公司購買的係產地德國的奧迪Q5車。趙先生認為,銷售公司的行為構成了欺詐,故提起了訴訟,要求公司退一賠一,賠付100萬餘元。
沒有想到的是,汽車銷售公司的說法與趙先生的說法明顯不同。
該汽車銷售公司稱,銷售合同中寫的產地“德國”是筆誤,趙先生購買的奧迪Q5屬於國產車型——“進取型”,而全進口的Q5車隻有運動型和越野型兩款,並沒有進取型。如果要誤導消費者,不可能在合同上寫明車輛為進取型。同時,進口車的銷售價格也要高於趙先生現在購買汽車的價格。
至於汽車改裝的問題,銷售公司表示很委屈,認為其這樣操作,完全是按照趙先生的意思進行的,雙方也都簽過一份《車輛裝潢委托單》,並不是故意改裝,想要欺騙消費者。
54萬,到底包括哪些支出
對趙先生預付的54萬餘元款項的組成,雙方作了不同解釋。趙先生首先解釋該款包含車價38萬元和進口稅費16萬元。“我至今沒有收到過發票”,趙先生表示自己是從被告銷售人員處得知該款項的費用組成。
而公司解釋該款包含了車價、整車裝修、保險費、車輛購置稅等服務項目,不包含進口稅費。“雖然當時沒有給趙先生開具發票,但是給趙先生打卡支付的54萬餘元開具的收據上,寫的是購車預收款,我們當時也沒有提到進口稅的問題。”
此外,公司稱,他們出售給趙先生的奧迪Q5車型是進取款,在合同中也明確表明了這一點,而全進口的Q5隻有運動款和越野款,“如果我們想要誤導消費者,也不會在合同中將該車的型號明確標明了。”
“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車價為38萬餘元,至於剩餘的16萬元,除去保險費用、購置稅等,大部分款項則是公司方按照趙先生的要求,對車輛進行裝潢的花銷。”
為此,公司提交了車輛裝潢委托清單及車輛裝潢花銷的增值稅發票等證據,其中發票數額為11萬餘元。
趙先生表示,車輛裝潢委托清單隻是公司方單方製作的,而且他也並沒有在這份清單上簽字,自己並不知曉此件事情,“即便54萬中部分錢款用於汽車裝潢,也不至於花費11萬餘元這麼多。”
為了證明趙先生授意並知曉車輛裝潢的支出,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公司銷售顧問與趙先生的電話錄音。錄音中顯示,銷售顧問告訴趙先生,桃木裝飾已經到了,希望趙先生盡快把車開過來,把裝潢給做掉。
明知國產?
庭審過程中,為了佐證自己關於趙先生明知該車是國產車的意見,被告出示了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車輛裝潢委托單》、《交車檢驗表》、車輛合格證、說明書、產權證、汽車照片等證據,旨在證明自己除了筆誤外,並沒有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並且自己是在趙先生的授權下,對車輛進行了裝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