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傳承”問題(1 / 3)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傳承”問題

學術論壇

作者:冶英生

【內容摘要】“納頓”是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土族得以延續並自信走向未來的根基之力量源泉,而且成為不可或缺的精神家園。近年來,隨著社會現代化步伐的加快和市場經濟的衝擊,“納頓”的生存環境急劇惡化,在傳承鏈的環節上後繼乏人,在保護發展上遇到了很多新問題。如何保護傳承人是擺在我們麵前的緊迫任務。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土族“納頓”傳承及傳承人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是對民間文化藝術的傳承。傳承既是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與現實緊密相關的實踐問題。在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大潮中,“傳承”雖然被稱為“時尚”用語,但對傳承的理論層麵及現實的運用仍浮於表層。深入研究“傳承”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個值得關注的課題。

論及“傳承”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重要意義,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正式確定了“以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針和“通過全社會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製度,使我國珍貴、瀕危並具有曆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並得以傳承和發揚”的工作目標。而且,為加強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文化部已命名公布了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共1488名,並從2008年開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中,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標準予以資助,鼓勵和資助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2011年起,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萬元。2009年6月,原人事部、文化部共同授予35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先進工作者”稱號,享受省部級勞模待遇。可見,“傳承”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重要性。

關注傳承、加以保護,深刻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本文的出發點。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民間藝人所具有的獨到、精湛、高超的手藝,罕見的絕技和文化表現形式與文化空間中的構想,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靈魂,這些富有無限創造力的經驗與智慧,使非物質文化世代傳承、不斷流傳而奔騰向前。所以,“傳承”是核心,是靈魂,解決傳承主體即傳承人的問題,乃是當前和今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重中之重的大事。

據專家分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形式大體有兩種:一種是自然性傳承,一種是社會性傳承。

自然性傳承是指在無社會幹預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賴個體行為的某種自然性的傳承延續。自然性傳承又可分為群體傳承、家族(或家庭)傳承和神授傳承。

1.群體傳承是指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當中,大部分的內容和形式是由眾多的社會成員(群體)共同參與創造和完成,通過眾多的社會成員(群體)傳授的方式,世世代代傳承至今的。如青海民和三川土族“納頓”、玉樹鍋莊舞、九曲黃河燈會等。群體傳承方式大致有三類:一是風俗或禮俗類;二是歲時節令類;三是大型民俗節日活動類。

2.家族(或家庭)傳承,是最典型的個體之間的“口傳身授”,這種傳承專業性、技藝性比較強,而且在有血緣關係的人們之間進行傳授。一般傳內不傳外,甚至傳男不傳女(也有例外)。如民族民間的口傳文藝、手工技藝、民俗技能、中醫等。

3.神授傳承以“托夢說”或“神授說”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一種傳承現實和理論觀點,在我國史詩傳承學中占有相當的地位。如藏族史詩《格薩爾王》的傳承則強烈地體現了“托夢說”與“神授說”的傳承特征。

社會性傳承是指在社會某些力量幹預下的傳承,包括行政部門、立法機構、社會團體的各種行為幹預和支持。這種社會性傳承主要有三個方麵:其一,通過社會幹預性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傳承活動的實現,包括采取法律、技術、行政、財政等措施,建立傳承人保障製度,提供相應的生活待遇和社會待遇,為其帶徒授業、展示技能、開發產品等創造條件,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其二,有效保護、維護傳承活動所賴以生存的特定文化生態環境和社區環境,將文化生態環境、社區文化環境的保護作為政府經濟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中,並付諸實施,使自然傳承活動具有可持續發展的條件和土壤;其三,通過教育途徑將傳承活動納入其中,使其成為公眾特別是青少年教育活動、社會知識文化發展鏈條中的一個重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