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束縛會計行為的“緊箍咒”(1 / 2)

會計人作為“經濟警察”,同樣是必須受到法律製約的。既不允許為所欲為,更不能利用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助紂為虐。有人建議,可以參照在公安部門設立警察機構監督和製約人民警察執法行為的辦法,在財政部門也設立一個類似的機構用來監督和製約會計人員的執法行為。

其實,從製度設計方麵來看,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會計監督和約束機製,問題的關鍵在於沒有真正落到實處,沒有嚴格貫徹執行。

自我監督: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製度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第27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製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製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務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製約;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製約程序應當明確;

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28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對違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29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製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2001年6月財政部又進一步製定了《內部會計控製規範(試行)》,其中第7條明確提出了內部會計控製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內部會計控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以及單位的實際情況;

內部會計控製應當約束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會計控製的權力;

內部會計控製應當涵蓋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並應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製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內部會計控製應當保證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機構、崗位的合理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製約、相互監督;

內部會計控製應當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控製效果;

內部會計控製應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業務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該法規要求各單位:

對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製度;

建立實物資產管理的崗位責任製度;

建立規範的對外投資決策機製和程序;

建立規範的工資項目決策程序;

合理設置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機構和崗位,建立和完善采購與付款的會計控製程序;

加強對籌資活動的會計控製;

在製定商品和勞務等的定價原則、信用標準和條件、收款方式等銷售政策時,充分發揮會計機構和人員的作用,加強合同訂立、商品發出和賬款回收的會計控製,避免或減少壞賬損失;

建立成本費用控製係統,做好成本費用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

加強對擔保業務的會計控製,嚴格控製擔保行為。

該規範提出了內部會計控製的主要方法,其中包括: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製、授權批準控製、會計係統控製、預算控製、財產保全控製、風險控製、內部報告控製、電子信息技術控製等。

外部監督:社會檢舉與多部門共管

《會計法》第3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財政部門是主要的會計工作外部監督和管理機構,《會計法》第32條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如果在實施監督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的時候,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