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以上所述,做假賬人人都知道不對,但是為什麼偏偏有那麼多人樂此不疲呢?關鍵原因就在於做假賬的機會成本較低、風險較小,而所得太大。也正是如此,自從“銀廣夏事件”發生以後人們對注冊會計師的公正性普遍產生了疑慮。社會各界已經嚴密地關注著他們,造假的風險也因此大大增加,做假賬者被淘汰出局的可能性已經非常之大。
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嚴肅指出,要加大查處力度,把問題嚴重的中介機構淘汰出局。在更早些的一次會議上,財政部部長項懷誠直言抨擊了假造會計信息非法謀利的行為,並且指出要對有關中介機構和會計人進行嚴厲處罰。
目前,我國會計領域還存在種種混亂現象。有的公司通過“包裝”虛擬業績,騙取上市資格;有的利用關聯交易、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製造“泡沫利潤”,欺騙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有的假造會計資料為國有資產流失大開方便之門等等。這中間少數中介機構和會計人有疑不問、知情不報甚至幫助“包裝”、共同作弊,喪失了起碼的法製觀念和職業操守。
我國管理層的監管方式著重於事後監管,銀廣夏事件也不例外。然而隨著大量上市企業作假行為的曝光,人們在對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提出疑問的同時也在關注更深層次的原因。
會計造假是我國市場經濟建設過程中的階段現象
股份製企業和股市從本質上說充分地體現了市場經濟的特色,但是我國的股市有其特殊性,因為它從一開始就被打上了行政權力幹涉的烙印。同樣,為社會經濟服務的注冊會計師從一開始也是由國家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分別控製的,這樣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指導方式難以使注冊會計師得到公正的教育。如果注冊會計師在涉及到有關體現國家和地方政府意誌的業務時,公正的一麵就會無法體現。
造假者普遍抱著一種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
為造假企業服務的各種市場中介機構往往同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例如在上市企業的欺騙上市行為中,律師、券商、會計師、評估師等都會在同樣的虛假材料麵前作出同樣的虛假公證證明。他們為什麼會“英雄所見略同”,這其中的深層次原因不言自明。如果這時單獨苛求注冊會計師要獨善其身,對於會計人來說這是很難做到的,也是“不公平”的。
會計造假行為歸根到底是利益的權衡結果
對於會計師事務所來說,要增加業務收入除了靠努力增加業務總量以外,還要增加單項業務的收費。對於作弊者個人來說,這樣的作弊收益遠比個人工薪收入要高、遠比作弊被發現後的罰款要高。利益的權衡使得這些造假行為產生了巨大的誘惑力。
作假後有機會推卸責任,給自己留好後路
在明知審計業務存在著造假可能的時候,注冊會計師一般都會盡可能幫助企業造假。而在企業的假證據被抓住以後,注冊會計師責任人總會選擇對於這些證據資料發表意見的方式來“保護”自己,如果仍然出現麻煩就把責任推向企業,此時此刻的造假性質也就可能搖身一變,變成了所謂業務不精通的問題。
造假在有效內控監督機製下必然會受到嚴厲處罰
遏製會計造假的關鍵措施在於加強監管,依靠會計人的“自覺”和“良心發現”是萬萬沒有指望的。
從這幾年圍繞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監督法律製度來看,政府部門雖然作了大量努力,但是執行效果遠遠不如人意,問題的關鍵是對會計市場主體的監督不夠、處罰力度不夠,還沒有使企業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內部控製監督製約機製。而一旦這一套機製建立和完善起來,會計造假案件數量就會下降,造假者的飯碗就會被打掉。
以2001年為例,全國有110多家事務所和120多名注冊會計師受到了各種形式的行政處罰,100多家事務所和600多名注冊會計師受到了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強製培訓等業內處理。
會計造假被淘汰出局的形式多種多樣
根據新修訂的《會計法》規定,監管機構對違法違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具有一係列的監管和製裁手段,關鍵是要動真的。這些措施包括:
對違法違紀者進行全國通報,令其信譽掃地;
吊銷違法違紀會計人的從業資格證書,判其“終身禁入”;
對違法違紀機構和會計人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而且可以數罪並罰直至罰得違法者“傾家蕩產”;
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要給予行政處分,對於觸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決不姑息遷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