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為規範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1.3 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做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2.1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麵文件:(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獲準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準文件;(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製度的相關文件;(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絡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進行。
2.3
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本所備案。
2.4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5
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用於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2.6
會員接受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委托後,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2.7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2.8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製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當滿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2.9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2.10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2.11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2.12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2.13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14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15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及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範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於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2.16 融資融券交易暫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2.17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采取強製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2.18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采取強製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製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強製平倉或融券強製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一)符合本細則第3.2條規定的股票;(二)證券投資基金;(三)債券;(四)其他證券。
3.2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滿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 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2. 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3. 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3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範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