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在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時: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確定的收入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同時,確認是否需繳納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其他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應交資源稅/教育費附加等
在銷售活動中,為了達到促銷目的,常常會采取折扣方式銷售。折扣方式銷售又包括商業折扣、現金折扣及銷售折讓3種。不同銷售方式下,銷售者取得的銷售額會有所不同,其納稅與賬務處理也有較大區別,現分述如下:
1.商業折扣
商業折扣的概念:商業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如購買5件,銷售價格折扣10%;購買10件,折扣20%等。其特點是折扣是在實現銷售時同時發生的。
納稅處理:企業會計製度規定,企業采用商業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最終成交價格進行商品收入的計量。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3)154號文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在納稅實務中要特別注意“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這一點。之所以要對商業折扣規定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這是從保證增值稅征稅、扣稅相一致的角度考慮的。如果允許對銷售額開一張銷售發票,對折扣額再開一張退款紅字發票,就可能造成銷貨方按減除折扣額後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而購貨方卻按未減除折扣額的銷售額進行抵扣的問題。這種造成增值稅計算征收混亂的做法是稅法所不允許的。
另外,商業折扣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方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的中“無償贈送他人”計算繳納增值稅。
2.現金折扣
現金折扣的概念: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付款期內,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如:1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30天內全價付款。
納稅處理:由於現金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本質上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企業會計製度規定,企業應采用總額法對現金折扣進行會計處理,在確定商品銷售收入時,對現金折扣不予扣除。稅法也規定,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發生的現金折扣可列入財務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3.銷售折讓
銷售折讓的概念: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銷售折讓雖然也是在貨物銷售之後發生的,但其實質卻是原銷售額的減少。
納稅處理:企業會計製度規定,銷售折讓應在實際發生時衝減當期的銷售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因此,對銷售折讓可將折讓後的貨款作為銷售額,因折讓而退還給購貨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在納稅實務中,要注意:購貨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方可根據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扣減當期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貨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將造成進項稅額虛增,減少納稅,這是稅法所不允許的,屬於偷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