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金提取的程序
店鋪從銀行提取現金,應包括以下程序:
(1)簽發現金支票。
現金支票是由存款人簽發,委托開戶銀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數額現金的票據。現金支票是支票的一種,是專門用於支取現金的。
(2)按現金的開支範圍簽發現金支票。
開戶單位應按現金的開支範圍簽發現金支票,現金支票的金額起點為100元,其付款方式是見票即付。
(3)認真填寫支票。
簽發現金支票應認真填寫支票的有關內容,如款項用途,取款金額,簽發單位賬號,收款人名稱(開戶單位簽發現金支票支出現金,是以自己為收款人),加蓋財務章和名章等。
2.取款的步驟
取款人持出納人員簽發的現金支票到銀行取款時,一般要遵從以下幾個步驟:
(1)將現金支票交銀行有關人員審核。
(2)審核無誤後將支票交給經辦單位結算業務的銀行經辦出納人員,等待取款。
(3)銀行經辦人員對支票進行審核,核對密碼及預留印鑒後,辦理規定的付款手續。
(4)取款人應根據銀行經辦人員的要求回答應提取的數額,回答無誤後銀行經辦人員即照支票付款。
(5)取款人收到銀行出納人員付給的現金時,應當麵清點現金數量,清點無誤後才能離開櫃台。
3.取款人在清點現金時的注意事項
一般來說,取款人在清點現金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清點現金,特別是在店鋪清點時,最好由兩人以上同時進行。
(2)清點現金應逐捆、逐把、逐張進行。
(3)清點時不能隨意混淆或丟棄每一把的腰紙,隻有將全捆所有把數清點無誤後,才可以將每把的腰紙連同封簽一起扔掉。
(4)在清點時發現有殘缺、損傷的票幣以及假鈔,應向銀行要求調換。
(5)所有現金在清點無誤後才能發放使用,切忌一邊清點一邊發放,否則一旦發生差錯,將無法查清。
(6)在清點過程中,特別是回店鋪清點過程中,如果發現確有差錯,應將所取款項保持原狀,通知銀行經辦人員,妥善進行處理。
4.現金支票提取現金的會計分錄
店鋪用現金支票提取現金,應根據支票存根編製銀行存款付款的憑證,其貸方科目自然為“銀行存款”,其借方科目則為“庫存現金”,相應地,其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現金
貸:銀行存款
店鋪需要用現金發放工資,或者其庫存現金小於庫存現金定額而需要用現金補足時,除了按規定可以用非業務性現金收入補充以及國家規定可以坐支的以外,均應按規定從銀行提取現金。
5.現金送存的一般程序
店鋪對當天收入的現金或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開戶銀行。現金送存的一般程序為:
(1)整點票幣。
紙幣要平鋪整齊,每百張為一把,每十把為一捆,以此類推,用紙條在腰中捆紮好,餘為零頭;硬幣每百枚或五十枚為一卷,十卷為一捆,不足一卷為零頭;最後合計出需要存款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