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於商業經營,尤其是長距離跨省的販運貿易,要冒財產甚至是生命的巨大風險,為減少這種風險,彌補單個經營上的某些不便,江西商人還往往以親族、同鄉或同行業關係組成區域性商販集團,稱為“客幫”。徐珂《清稗類鈔》說:“客商之攜貨遠行者,鹹以同鄉或同業之關係,結成團體,俗稱客幫。”〔清〕徐珂:《清稗類鈔》第5冊,《農商類·客商》。
一、親族、同鄉或同行間的扶持幫助
這種以親族、同鄉或同行業為紐帶結合而成的商人集團,並非股份製形式下的合資或集資經營,而隻是一種鬆散和臨時性的商販結合體,在這類結合體中,每個商人都有各自經營的商品貨物。但其中如有人虧負或發生意外,則眾人共同扶持幫襯。因此,這隻是同鄉或同行業之間的互助形式,而非經營方式。
同治《九江府誌》記載,德化縣黃學宏,與同行喬氏兄弟“運漕北上,適同幫喬氏兄弟虧糧,宏傾囊賠補”同治《九江府誌》卷39,《善士》。予以支持扶助;該誌中還記載,彭澤縣張寵遇運貨於江蘇鹽城貿易,“有同縣某賈六人因事坐係,為獄卒所苦,勢將瘦斃,(寵遇)百計營謀不得出,乃傾囊走百裏,因同鄉官以巨金賄當路,卒免六人於難。後其一病死,寵遇又為其購置棺木,扶柩歸葬”同治《九江府誌》卷38,《孝友》。這裏,張寵遇隻是出於同鄉關係,才傾囊救助六人,並不一定是同本貿易者。再如同治《南昌府誌》記載,南昌縣胡哲啟“服賈寶應,貨值千金,行戶竊售,不償價。客伴慫恿控官不聽,垂囊而歸”同治《南昌府誌》卷48,《國朝孝友》。可以看出其中的“客伴”也非同本貿易者,否則無需“慫恿”,自行告官即可。
同治《瑞州府誌》記載的高安人梁懋竹一例,更能說明客幫之間的資本關係:梁懋竹與“二友”顯然各有本金,他們隻是結伴偕行而已。“(懋竹)嚐偕二友貿易,舟洞庭。夜半,盜挾利刃索財甚急。(懋竹)傾囊與之。盜複向二友,竹紿之曰:‘此吾兄弟耳。’盜遂去。”同治《瑞州府誌》卷15,《懿行》。
二、親族、同鄉或同行間的互助經營
與互助形式不同的是,互助經營是一種同本貿易形式,即由合夥結幫的商人共同出資經營。據同治《南昌府誌》記載,南昌縣人雷可權,“嚐與黃文魁同本貿易,甫二年,而文魁病故,可權經理醫藥埋葬,每歲必贍其孤,且延師教之。比長,仍給二百銀助其生息”同治《南昌府誌》卷48,《國朝孝友》。據同治《南安府誌補正》載,大餘縣商人劉永慶,“崇禎時與同邑易明宇往來貿易吳越間,頗相友善。崇禎十五年(1642年),明宇病篤,以妻子相付憑。永慶曰:‘是吾分也。微子言,吾將恝然耶?’已而明宇死,康熙五年(1666年)兵變,明宇家產焚蕩殆盡,永慶為其贍妻子。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易妻死,殯葬之。其子若女婚嫁……皆竭力畢之。複分己產並童仆給與,為終身計”同治《南安府誌補正》卷5,《質行》。等等。由此可見,同本貿易雖然也多發生在親友、同鄉之間,但相互之間一般要承擔經濟上和道義上的責任。這種形式下雙方相處的關係也較為融洽。否則就無法“同本”,縱使“同本”了,雙方維持的時間也不可能長久。
在個體經營、家庭分工協作經營、結幫經營以及同本集資經營的基礎上,夥計製度在江西商人中也有所發展。所謂夥計製度,是指由一人出資招數人一起經商,不過,他們之間的關係一般掩蓋在親友、同鄉關係之下,因此關係相對和諧。
據同治《撫州府誌》記載,金溪縣黃瑜“年十三,隨世父顯達客新喻,念母氏孀居,且春秋高,每於無人處揮淚。顯達偵知,命歸省”同治《撫州府誌》卷68,《善士》。同治《會昌縣誌》記載,會昌縣蕭維三,從父命依“母族兄”貿易蜀中〔清〕王驥:《蕭理行翁行述》,同治《會昌縣誌》卷31,《藝文》。同治《撫州府誌》記載,崇仁縣吳禹七歲遭父喪,與“其叔居貨於市,合守之。叔日給米半斤。禹食其半,私歸其半以養母”同治《撫州府誌》卷64,《孝友》。前兩例反映出親友關係前提下主夥關係的基本情況:伯、舅為主,侄、甥為夥。雖然贏利分配情況不詳,但卻可以推知,黃瑜、蕭維三兩人所得不是分成,而是勞動的部分報酬。後一例中吳禹與其叔之間的夥主關係更加明顯,吳禹為夥所得,僅是自身活口之資,充其量也不過略有剩餘濟家養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