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觀察
作者:圖雅
一、牧區牧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根據內蒙古農牧業廳經營管理站的統計,截止到2010年我區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已達6809家,其中牧民專業合作社為1457家。我區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已進入快速發展的新階段。牧民合作社類型大體有兩大類,一種是畜群和草場整合在一起,以生產領域合作為主要形式的牧民合作社;另一種是按照一定標準入股,在非生產領域為成員提供多種服務的合作社,包括畜產品流通銷售、市場價格信息服務、產品加工和產業化經營、生態保護和建設、技術服務等領域的合作。總體看,目前牧區生產領域的合作更廣泛。如:截止到2010年,錫林郭勒盟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共有686家。其中牧民專業合作社共計360家,分別占全區、全盟牧民專業合作社的24.7%、52.5%。入社社員1.4萬戶,注冊資金56377萬元,年總收入11746.15萬元,輻射帶動農牧戶4.4萬戶,占全盟農牧戶總數的37%。從產業劃分看,肉羊類262個,占總數的35%;肉牛類83個,占總數的11%;奶牛養殖類60個,占總數的8%;飼草料類53個,占總數的7%;蔬菜瓜果類195個,占總數的26%;絨毛類15個,占總數的2%;農機服務類30個,占總數的4%;其它類52個(包括馬業、駱駝、旅遊服務、科技綜合服務等),占總數的7%(據錫盟農牧業局經營管理站的統計)。其中,多數牧民專業合作社集中在畜產品生產銷售領域。
二、牧區牧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牧區牧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仍處在初級階段,規模小、帶動力差、盈利成效不明顯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之前,牧區多數地區以協會形式組成非盈利合作組織,力所能及地解決單個牧戶難以辦到的困難,已起到良好的作用。2008年以後專業合作社數量驟增,具有形式多樣、規模小等特點。其中,在協會基礎上組建專業合作社的不少。如東烏珠穆沁旗哈日高畢畜牧業專業合作社、西烏珠穆沁旗查幹呼圖勒育肥牛養殖專業合作社等,這些專業合作社在成立協會以來就有國家項目資金的支持,已有了一定基礎。而2008年以後新成立的專業合作社多數規模有限、含蓋牧戶少、市場連接不緊密、交易規模少。其中有些牧民合作社成立時間不長,隻是名義上按合作社法行事,實際上內部不規範,基礎薄弱,困難重重。總體看,成效十分突出的出類拔萃者尚不多見。特別是具有示範意義的、已經取得顯著成效的合作社不多。有些合作社雖然運行不錯,但卻地處城鎮郊區或舍飼圈養模式取得的經驗,很難在其他放牧地區推廣。這說明,牧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鞏固任務還十分艱巨。
(二)創建合作社的積極性很高,但也有目的不明確或為項目跟風等現象
從合作社創辦目的來講,既有目標明確,從自身實際出發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增加收入而創建合作社的;也有為了通過協作來克服一家一戶經營中無法克服的困難,或者為了開發旅遊業等新產業的;還有為克服信息不對稱的困難,求得信息和技術服務的,等等。但也有的合作社,目的不明確,為了得到項目資金而匆忙組織起了合作社。這樣的合作社除了項目外,合作社本身的長遠發展上既沒有心理準備,又缺乏具體規劃,自己不知道究竟搞什麼才好。甚至個別少數合作社隻是跟風建立合作社的,這樣的合作社成立後就遇到諸多困難或麵臨破產。
(三)合作社內部問題多,急待規範
1.有認識誤區。一是使用項目資金有誤區。多數牧民以為國家項目資金是白給的,因此都想得到,一些地方為了得到項目資金成立了“牧民合作社”。其實國家項目資金不是白給的,有其明確解釋。二是盈餘分配問題。許多合作社組建時間不長或者還沒有多少可分配盈餘,於是忽略了做好分配的重要性。也有的負責人民主管理理念不足,誤以為隻要一心為大家謀利益而奔波就行了。事實上,合理分配和重大決策上實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是專業合作社的一大特點。三是草場入股問題。牧區許多合作社內部都采取草場入股,這方麵不規範、問題多。如果社內成員一致同意合作社內部整合草場統一使用,家庭經營體製中包括草場承包到戶30年不變的政策製度在內,草場折股手續必須明確、合理和完備。2.牧區合作實踐中出現“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未涉及的具體問題,應遵循哪些原則條例開展工作等。3.合作社缺乏人才。各地牧民專業合作社急需各方麵經營管理人才。但懂經營業務又了解牧區實際情況的人才非常缺乏。4.合作社營銷策略和開拓市場環節非常薄弱。多數合作社重視建社,但後續工作考慮不周到或滯後,如打開市場方麵沒經驗或市場調查不足而影響經濟效益的現象普遍存在。有經驗的合作社人員談到 “自己的產品還是原來的產品,但是通過開拓市場,按照客戶要求加工和包裝後卻獲得成倍的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