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法治 不畏強權
法紀園地
作者:王玉珠
鐵腕反腐和強勢改革,是黨的第十八屆中央領導集體治國理政的最大特色。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反腐敗,提高依紀依法懲治腐敗的能力,是以習近平同誌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定的思想理念。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總書記的話莊嚴宣告:未來的中國政治走的必然是一條依法治國之路,中國的法治時代已經到來!紀檢監察機關的審理幹部必須把法治精神作為主心骨,始終信仰法治、崇尚法治,以實際行動捍衛黨紀國法的權威和尊嚴。
信仰法治,崇尚法治,就要搞清何為法治。從遠古到現代,不同的法學家基於不同的認識,給出的答案也不盡相同。古希臘亞裏士多德給法治下的定義是:“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製定得良好的法律。”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英國的洛克、法國的盧梭等宣稱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按照詞典上的解釋,法治是“以法治國”的簡稱,它主張嚴格依據法律治理國家。
信仰法治,崇尚法治,還要正確理解法治。法治的根本問題是解決權利與權力的關係問題。“限製權力、保障權利”是法治的核心要義。在權力問題上,凡法律未明確授權的,都應推定為不得行使;在權利問題上,凡法律不禁止的,便應推定是公民的權利。前者表達了未經授權的權力都保留在人民手中,執法機關、執法者如果使用,就是濫用,就是破壞法治;後者表達了公民權利隻有經過法律才可限製,否則也是破壞法治。這就是法治既授予權力,更約束權力;權力來源於法律,權力受製於法律。也就是說,“權力要尊重權利”,要給權力劃定邊界,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我們至少應該從製度、實踐和精神三個層麵來理解法治。
首先,從製度層麵講,法治強調的是規則至上。規則是通過一定程序規定出來供大家共同遵守的製度或章程,是凝聚眾人意誌並為眾人所認同的行為規範。規則本身應當具有強製性、統一性和嚴肅性。強製性是指規則一經形成,就有了約束力,每個個體就必須遵守執行;統一性是指規則對每個組織和個人都是適用的,都具有同樣的約束力;嚴肅性是指違反規則的人必須受到規則的製裁,不論是誰都不得例外。規則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既定的規則告訴人們哪些可為(權利)、哪些不可為(義務),以及如何行為(程序)。其意義在於:一是使人們知道可以做什麼、應當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二是使人們對行為後果有明確預期。三是遇到矛盾時,當事人與裁判者能找到共同的評判標準。從法律上講,權利是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持有這個理由,相應的行為、利益、主張和期待就會在法律上被視為正當。法治的實質就是不斷界定、分析、稱量權利義務關係,確定誰有權利、誰有義務及其權利和義務的限度。
其次,從實踐層麵講,法治強調的是公正裁決。公正是法治精神的真諦。依據規則進行裁決是溝通製度和實踐的橋梁。古羅馬皇帝康德茂喜歡決鬥,而且從未輸過。究其原因,格鬥規則由他製定:凡他上場必手持利刃,而對方隻能按他要求徒手或持木質工具。有利益的地方就會有糾紛,有糾紛的地方就會有裁判。任何人不能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像康德茂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方式,違背了公平公正原理。正如馬克思所說,當規則利己和偏私的時候,公正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公平正義是司法的生命。執法執紀權力如果不能公正行使,就會導致尋租越軌,喪失公信力。
第三,從精神層麵講,要堅定對法治的信仰。首先在內心要敬畏法治。一個人隻有從內心深處真正認同和尊崇法律,才能使法治融入精神血脈,內化為下意識的行為選擇,才能自覺地把法治頂在頭上,記在心中;一個人隻有明白法律是神聖不可褻瀆的,才會自覺地堅守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這就是人們常說的精神信仰。“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隻有從“紙麵上的法”轉變成“實踐中的法”,才能擺脫觀賞性“具文”的命運。
信仰法治,不能僅停留在對法律條文的背誦上,而是在對法治有益而對自己可能有不利後果的選擇中養成厲行法治的決心和意誌。不能今天講法治,明天講人治;一段時間講法治,一段時間講人治;合意的講法治,不合意的講人治。要讓全體國民都產生一種對法律的敬畏,讓法律日益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浸透到人們的道德和心靈中。
令人遺憾的是,我國當下仍然存在著法治信仰缺失的問題。實踐中,“守法機會主義”“執紀辦案看來頭,選擇性執紀”“雙重標準辦案”等問題司空見慣。執紀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是造成組織紀律渙散的重要原因。對此,要引起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