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債的分類
鄉鎮行政單位的負債包括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暫存款等。
應繳預算款是指鄉鎮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按規定取得的應繳財政預算的各種款項,主要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指按國家規定南行政機關直接收繳的部分,下同)、罰款、沒收財物變價款、無主財物變價款、贓款和贓物變價款、其他應繳預算的資金等。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指鄉鎮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同及管理辦法,按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辦理。
暫存款是鄉鎮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待結算款項。
鄉鎮行政單位負債核算的主要內容包括:按規定代收的預算內收入,主要是應繳預算款的核算;按規定代收的預算外資金,主要是應繳財政專戶款的核算;其他負債,主要包括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和暫付款等的核算。
二、應繳預算款的核算
(一)應繳預算款的管理
鄉鎮行政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應繳預算收入,嚴格管理應繳預算收入。
(1)積極組織,存人銀行。各鄉鎮行政單位對於自己業務活動過程中應當組織的應繳預算收入,一定要盡職盡責,積極組織,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於未達到繳款起點或需要定期清繳的,應及時存入銀行。
(2)不得緩繳、截留、坐支、挪用。應上繳的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等應全部如數上繳財政,其所需辦案費用應單獨編製預算報財政部門領款支用。
(3)及時辦理繳庫。應繳預算款項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繳款方式、繳款期限及其他繳款要求及時辦理繳庫。每月月末不論是否達到繳款額度,均應清理結繳。年終必須將當年的應繳預算款項全部清繳入庫。
(二)應繳預算款的賬務處理
鄉鎮行政單位根據“應繳預算款”會計科目設置“應繳預算款”總賬賬戶,核算單位收到的應繳入財政預算的款項。該科目屬於負債類,其貸方登記收到的應上繳財政預算的款項,借方登記已經上繳財政預算的款項,期末貸方餘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餘額。本科目應按照應繳預算款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三、應繳財政專戶款的核算
(一)應繳財政專戶款的管理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指鄉鎮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圍及管理辦法,按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辦理。
鄉鎮行政單位實行預算外資金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辦法,在取得收入時並不能作為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而應作為應繳財政專戶款上繳財政專戶,隻有在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時,方可作為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人賬。
(二)應繳財政專戶款的賬務處理
鄉鎮行政單位根據“應繳財政專戶款”會計科目設置“應繳財政專戶款”總賬賬戶,核算單位按規定收取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鄉鎮行政單位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本科目餘額在貸方,反映應繳未繳財政專戶數。年終,本科目應無餘額。
根據現行製度規定,從2叭1年起,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內管理,不再單獨核算預算外資金,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核算的納人取消後,該科目不再使用。
四、其他負債的核算
(一)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的核算
應付工資、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應付其他個人收入是指鄉鎮行政單位應發放給職下的下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及其他個人收入。
工資是指鄉鎮行政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應發放給在職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以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津貼補貼。離退休費是指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津貼補貼。
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是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台的津貼補貼。
其他個人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發放給個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誤餐費、夜餐費,出差人員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出國人員夥食費、公雜費、個人國外零用費,發放給個人的一次性獎勵等。